通风工程施工内容?

292 2024-07-31 09:58

一、通风工程施工内容?

1.

风管、风管部件、消声器、除尘器等制作与安装。

2.

风管及部件、制冷管道防腐保温。

3.

空气处理机(室)、风机盘管和诱导器、通风机、制冷管道、冷水机组或冷热水机组等安装。

二、人防工程施工内容?

人防工程分八个分部,分别是1结构工程2孔口防护工程3防水工程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5给水排水工程6通风与空调工程7建筑电气安装工程8防火设备安装工程。

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施工和房屋工程施工哪个好?

我也是学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的,施工,测量,实验都搞过

我现在在搞测量也是蛮纠结(呵呵)

单看施工环境的话还是房建要好点;搞水利水电条件艰苦而且都是在山里

可以先搞水利锻炼下。。。

四、工程施工准备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准备见于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1、组织措施:项目班子建立、管理人员确认;(包括生产、技术、安全责任体系) 2、图纸会审、施工图预算; 3、材料、机具、劳动力、必要的资金等计划落实; 4、工程总体部署、施工工艺方法、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等编制及审批; 5、施工现场场地平整、大型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电、道路畅通、现场排水。等等。

五、工程施工规范有什么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二)施工现场看护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六、移动工程施工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

负责交换设备的软件调测; 负责通信网络的技术支持; 负责核心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 本科以上学历,通信、计算机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掌握蜂窝移动无线系统,如3G;无绳系统,如DECT;近距离通信系统,如蓝牙和DECT数据系统;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固定无线接入或无线本地环系统;卫星系统;广播系统,如DAB和DVB-T;ADSL和Cable Modem;掌握了传输工程施工基本技能,如绑线、放线、分线以及施工管理。能够对移动通信进行、建立、维护和调控;具有较全面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GSM/CDMA/GPRS方面工作经验,了解移动通信2G/3G方面的产品,对移动通信核心网有一定了解;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七、农村水利工程施工内容?

农村的建设必然路不开农田水利工程,它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命脉,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活,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对农田灌溉、排涝、降渍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加强对灌、排、降技术标准的研究。那么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一般包括哪些项目呢?

一、灌溉水源工程项目

在灌渠的设计中,渠道引水流量的确定,渠道横断面设计,渠道水位高程的确定,渠道超高,渠堤顶宽,防渗水渠的梯形衬砌设计施工都是很重要的。

这些关系到灌溉效益、工程造价等问题,所以一定要深入现场,充分了解原始资料,才能更好的设计出农田水利工程的灌渠。

二、排涝工程项目

农田的排涝工程主要是为排除内涝,降低、减少农业损失起到积极作用,反之,排涝工程有问题,就有可能在洪水季节,来水的含沙量过大,导致渠道内淤积问题严重,导致整个灌溉系统出现“上通下阻”的问题。

三、防洪工程项目

农田水利工程的河道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再加上流经河道的自然水流具有变量因素较大的特点,农田水利工程在建设施工时,更要重视对河道堤防的规范建设,必须满足泄洪要求,一旦工程做的不到位,就极易导致内涝问题。

四、护坡工程项目

护坡指的是为防止边坡受冲刷,在坡面上所做的各种铺砌和栽植的统称。主要包括仅为抗风化及抗冲刷的坡面保护工、提供抗滑力之挡土护坡两大类。这项工程对于减少水土流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不仅能够扩大农田的灌溉范围,消除旱涝灾害,还可以有效的改善农业的水质条件,可以利用水利工程建设将多余的水积攒起来,以便以后庄稼需要水时可以随时放水灌溉。

此外,农田水利工程建得好,还能避免农作物遭到洪水的侵害,减少农田的水土流失,提高粮食的产量与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但是也要注意一点,农田水利工程与广大农户都息息相关,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办法很好的明确目的,就会造成社会经济效益无法达到要求的情况,因此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质量监管。

八、工程施工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应当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负责本工种的安全生产。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员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并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3)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

  (5)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责任方应当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并承担所需费用。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消防措施。在火灾易发生部位作业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采取特殊消防措施。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就业范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是具有广泛的就业范围的。1. 水利水电行业的不断发展,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行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机会和市场需求,因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就业范围非常广泛。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可以在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就业,还可以在工程咨询公司、设计院、研究院等机构工作。此外,他们还可以在海外工作,因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的需求是跨国性的。3. 另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在就业过程中还可以选择不同的职业方向,如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因此其就业范围更加广泛。

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条件包含那些内容?

1.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意义

对一份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判断,会影响该合同引起的相关问题的分析、评估和处置,也决定了在个案中能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别规范。

例如,在合同缔约阶段,因工程建设活动受《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规制,行政监管力度较强,双方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就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法规范对合同本身的影响,充分考虑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内容是否可能违反强制性规定,以及如何设计合同条款才能最大程度规避、减轻、转移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等。

又如,合同一方主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向工程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及《民诉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特点)。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认为案涉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依据法律规定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此时,被告可以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以排除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再如,双方因某一合同发生争议,争点之一是案涉合同的性质,如果审判人员认为案涉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便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否则不能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别规范。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判断方法

(1)合同指向的对象为“建设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

除上述“建设工程”的宽泛性解释以外,我们可以借助《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表B,来判断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

(2)只针对建设活动中的施工行为,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等特点,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涉及的建设任务繁多,不同的建设任务往往由不同的单位分别承担,根据合同中的任务内容可划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咨询合同、检测合同、代理合同等等。

根据《民法典》第788条第2款“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规定可知,我们今天讨论的施工合同居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下一层级,这也与现行民事案件案由的设置相一致。

(3)合同价金所对应的不能是纯粹的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或材料费。

a.如果合同价金所对应的是纯粹的建筑工人劳动报酬,则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这里不讨论施工企业自有建筑工人的情形),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实践中,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容易混淆,尤其是劳务关系中按工程量记取劳动报酬的类型更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显然劳务分包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且劳务分包记取的不仅限于人工费,通常还有利润等其他费用;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b.如果合同价金所对应的是纯粹的材料费(含工程设备),则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或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材料费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以及运输损耗。

民法典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建筑材料可大可小,类型多样,对于普通零星材料的采购,理解为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争议;构成承揽合同关系的情形取决于所购买材料是否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例如装配式建筑预制砼构件的采购,厂家需要按照采购人要求(设计文件)进行定作,此类材料采购应当认定为定作型承揽合同。

(4)合同内容丰富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其他类型的合同往往不能涵盖以上所有内容。

(5)弱监管类工程需要区分对待

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以下三类弱监管工程:小型工程、家装工程、维修工程。

a.小型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提示:宁夏地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由于小型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少、建设规模小、施工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等特点,没有必要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也管不过来,但不能因此否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b.家装工程

我国家装市场的承揽一方多为装饰公司与自然人,绝大多数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装修活动(不包括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也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如果按照上述其他4条判断方法,此类装修合同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但如此以来,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未免对家装市场主体的要求过于严苛,因此北京、山东等地出台的司法文件未否认此类合同的效力或者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范予以处理。

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也为满足小型工程条件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合同性质、合同效力的判断提供了依据。

c.维修工程

经笔者检索,绝大多数人民法院认为维修工程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少部分认为属承揽合同。笔者认为,对维修工程合同性质的判断应当基于以下三点:①是否属于在建工程的维修;②是否属于对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部位进行维修;③工程是否属于上述小型工程范畴。只有对非在建工程的不涉及主体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部位进行维修,且属于小型工程范畴的,认定为承揽合同更为适宜,其他情形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易混淆案例

(1)供生活、生产用的活动板房销售与安装合同(指主要义务,不以合同名称论,下同)。首先,活动板房搭设费用属措施项目费中的临时设施费,且活动板房不构成工程实体,其次,因《建筑法》第83条第三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之规定,故活动板房搭建属弱监管工程,综上,此类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门窗采购、定作与安装合同。对于此类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对于家庭的门窗安装系买卖加承揽的混合合同,按买卖及承揽的关系处理。对于家庭以外的工业性、商业性的门窗安装,系买卖与建设工程的混合合同,因工程建设引发的争议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工装工程中,对于建筑物内部的门与窗不同, 不能完全看作依附在不动产上的不可分割物,就此类门而单独签订的采购、定作与安装合同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性质判定不能统一,尚有其他观点暂不列举,笔者大体上赞同第一种观点。

(3)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住建部虽发文取消了园林、绿化工程资质要求,此后该类工程属于弱监管类工程,但园林、绿化工程属于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中央空调买卖、安装合同。中央空调属工程设备,并依附在不动产上不可分割,其属于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在满足上述其他判断依据的前提下,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结语

本文只是提供了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界定思路,并非定论,在实务运用过程中,尤其在设计合同条款与制定争议解决方案时,应当辅以法律检索综合审视,以期达到满意的效果。

本文作者

冯鲲飞,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工程师资格,具备多年工程质量监管与建筑市场执法经验。联系方式:187953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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