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是《合同法》规定的供电人的一项法定的义务,如果供电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由此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供用电合同中有其他约定的责任,供电人还须承担其他约定的责任。
供电人如果没有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实现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是法律所规定的供电人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势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是《合同法》规定的供电人的一项法定的义务,如果供电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由此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业企业,自行设立发电机组,可以吗?请问国家有什么相关政策和法规吗?
工业企业以提供及补充企业自用电力为目的而建设的发电机组,根据不同规模与供电功率须履行不同的申报手续,不可随意设置。
一般生产型企业(非电力设备生产),在电力紧张季节与时段,满足错峰用电地方标准,仍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生活需要的,在经过地方规划部门审批条件下,占用已规划工业基础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自备电力设施,装机容量不得超过企业已申报规划所需电力的30%,为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不鼓励建设企业已申报规划所需电力8%以下的临时发电设施或机组。
非中间产品石油石化燃料为动力的(燃煤、汽油、柴油、天然气、甲烷)发电设备或机组,须签订燃料供应长期合同,并取得燃料供应单位燃料供应计划内指标,在开工建设前12个月提交地方发改委、环保局、能源主管机关备案;重新申报企业生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对煤烟、粉尘、烟雾、噪声、电力传输辐射、生产安全环境、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方案作出详细修改后,上报地方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鼓励使用可再生清洁能源,依照2009年2月 标准对于使用太阳能发电设施,满足国家发改委“金太阳”工程实施标准,并具备实施环境的企业的委托申报使用快速申报条件。
地处产业园区、地方设立(县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已经与园区签订定向能源管理合同的企业除外
此文件为地方性规章,对于小型企业的应急发电机组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燃油机组的排放指标都要申报,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文件表明,对于个省市地区的工业排放指标在逐年收紧,未批先建或私自建设,将面临强制拆除、损失投资、温室气体排放罚款的风险。提前规划产业扩容与扩建计划,将发电设施建设增加至改扩建规划中,新建规划获得审批后,优先建设自营发电设施是一种暂时逃避国家强制监管的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是否作废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暂时还没有出表的规范,所以说93版还没有废除。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才是用的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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