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什么知识)

74 2023-05-13 23:35

一、电气安全管理

一、建立建全规章制度:合理规章制度是从人们长期生产总结出来的,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二、配备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根据本部门电气专业人员的组成和素质,以及本部门的用电特点和操作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确定管理人员和管理方式。

三、进行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安全教育:使工作人员懂得电的基本识,认识安全用电重要性,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

五、组织事故分析:通过事故分析,找到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能使工作人员受到教育,吸取教训

六、建立安全资料:安全技术资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应该注意收集和保存,以便查对。

二、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什么知识

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必须经过当地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后方能上岗。应当具备:对本单位生产、工艺操作环境有一定了解;对企业管理模式和管理人员组成有一定了解;对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掌握;能善于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要求具备其他相应的综合素质,当然,要会写,能讲,逻辑思维能较强等等,这样,抓安全才能到位。

三、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最新版本

电气安全操作规则流程

1、电工作业必须两人同时作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2、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线路(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将设备(线路)断开电源,并对可能送电的部分及设备(线路),采取防止突然串电的措施,必要时应作短路线保护。

3、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应先将电源切断,(拉断刀闸,取下保险)把配电箱锁好,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或派专人看护。

4、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工具柜内,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使用前,必须先检查是否良好后,方可使用。

5、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机壳应有良好的接地,严禁将外壳接地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插入插座,必须使用二线带地,三线带地插座。

6、配线时,必须选用合适的剥线钳口,不得损伤线芯,削线头时,刀口要向外,用力要均匀。

7、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以大代小或用其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8、工作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由工作负责人根据要求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向全体人员进行布置,并明确分工,对于患有不适宜工作的疾病者,请长假复工者,缺乏经验的工人及有思想情绪的人员,不能分配其重要技术工作和登高作业。

9、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不许饮酒,工作中衣着必须穿戴整齐,精神集中,不准擅离职守。

五、电气安全管理中,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有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有停电、验电、 接地等措施。

措施是管理学的名词,通常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

简介:

应付事态的变化而实施方式。例如《孙子·虚实篇》说:“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在企业竞争中所指的“势”,主要有以下四点,要随时注意:

1、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及时采取应变措施。

2、在科技不断进步,本企业产品的社会需要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就应审时度势。

3、针对竞争对手的挑战,需要果断采取相应策略和应变措施。

4、还要注意国内外政治经济大气候的变化及自然灾害等对企业竞争的影响,及时采取应变措施。

六、电气安全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校园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养成看指挥信号行走的习惯,不抢道,不扒车,不反向行车.

2.饮食安全:注意饮食卫生,不吃过期,霉变食品,不买"三无"产品.

3.用电安全:不在教室,宿舍等地方私拉乱接电线,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在宿舍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水器等电器;发现裸露电线及时报告,不玩弄低压电器,不靠近高压电器设施.

4.宿舍安全:不站在或骑跨在阳台栏杆上;不从宿舍楼上往下抛东西,不从高处往下跳,夜间要注意上下床安全.

5.财产安全:不随身携带或在宿舍,教室内放置较多现金的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或教室应做到随手关门,窗和灯.

6.实践课安全:上实验课时要严格按规范的程序操作,不随意动用器材或拿工件相互开玩笑.

7.日常行为安全:不携带刀具,火种或其它危险品进入校园;严禁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不进网吧,游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在楼梯,走廊上打闹,挤揉;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拥挤,不抢行.

8.集体活动安全:各班级,部门组织的户外活动,社会活动等,要事先制定好活动安全方案报经上级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电气运行

1、电气作业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2、电气作业人员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六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考试合格,方能工作。

3、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作业规定。

4、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熟悉有关消防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用具和设备,熟知人身触电紧急救护方法。

5、变、配电所及电工班要根据本岗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7、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8、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并定期检测。

八、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气基础知识

早夕会进行安全意识宣导,从生产生活的安全用电、安全使用工器具、安全使用出行工具,以及上下班、出差注意事项进行安全意识培训。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课件培训,从电力拖动,消防演练以及事发急救等方面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危险认知能力以及对待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对新员工入职实行安全培训,不培训不上岗,让新员工了解并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性质以及工作要求。

九、化工厂防爆电气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煤矿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医疗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eqvIEC 60079-7:1990)

GB 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eqvIEC 60079-11:1999)

GB 3836.5-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MODIEC 60079-2:2001)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eqv IEC 60079-19:1993)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idt IEC 60079-10:1995)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idt IEC 60079-17:2002)

GB 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idt IEC 61241-1-1:1999)

GB 12476.2-200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2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idt IEC 61241-1-2:1999)

GB/T 18380.1~18380.3-2001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idt IEC 60332)

GB/T 14823.1-1993 电气安装用导管特殊要求 金属导管(eqv IEC 60614-2-1:1982)

GB 16895 建筑物电气装置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IEC 60364建筑物电气装置

ISO4225:1994 空气质量一般特性 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1/48

1.1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1.2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1.3  

可燃性粉尘环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1.4  

危险场所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1.5  

非危险场所 non-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1.6  

正常运行 normal operation

设备运行符合机械和电气设计要求,并且在制造厂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运行。

1.7  

隔爆外壳 flameproof enclosure

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其外壳能够承受通过外壳任何接合面或结构间隙渗透到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在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多种气体或蒸汽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的点燃。

注: 隔爆外壳的防爆型式通常称为隔爆型,用字母“d”表示。

1.8  

增安型 “e” increased safety “e”

对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或火花的电气设备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电气设备产生危险温度、电弧、火花的可能性的防爆型式。

1.9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 intrinsically safe electrical apparatus“i”

内部的所有电路都是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电路指的是在标准规定条件(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1.10  

正压外壳型电气设备“p” pressurized enclosures electricalapparatus “p”

具有正压外壳的电气设备,即该外壳能保持内部气体的压力高于外部环境大气压力,且能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的进入。 

1.11  

油浸型电气设备“o” oil-immersion electrical apparatus“o”

一种将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的部件整个浸在油或其它保护液中,使设备不能够点燃液面以上或外壳外面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2/48

1.1  

充砂型电气设备“q” powder filling electrical apparatus“q”

一种外壳内充填沙粒或其它填充材料,使之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壳内产生的电弧、传播的火焰、外壳壁或填充材料表面的过热均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1.2  

浇封型电气设备“m” encapsulation electrical apparatus“m”

一种将整台设备或部分浇封在浇封剂中,在正常运行和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故障下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1.3  

n型电气设备“n” non-sparking electrical apparatus “n”

一种在正常运行时或标准、制造厂规定的异常条件下,不会产生引起点燃的火花或超过温度组别限制的最高表面温度的电气设备。

1.4  

维护 maintenance

将产品保持在或恢复到符合有关技术条件要求的状态,并实现其要求功能的综合活动。

1.5  

检查 inspection

为了获取设备运行状态安全可靠的结论而采取的不拆卸或局部拆卸设备,并辅以一些测试措施而进行的详细检查活动。

1.5.1  

目视检查 visualinspection

用肉眼而不用检测设备或工具来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螺栓丢失。

1.5.2  

一般检查(专业)closeinspection

包括目视检查以及使用检测设备,如活梯(必要的地方)和工具才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螺栓松动。

注: 一般检查一般不要求打开外壳或设备断电。

1.5.3  

详细检查 detailedinspection

包括一般检查以及只有打开外壳和/或(必要时)采用工具或检测设备才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接线端子松动。

1.5.4  

初始检查 initialinspection

所有的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在投入运行前的检查。

1.5.5  

定期检查 periodicinspection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的例行检查。

1.5.6  

连续监督 continuous supervision

由在专业安装及其使用环境方面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经常保养、检查、管理、监控和维修电气装置,以便保持装置的防爆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1.6  

粉尘 dust

3/48

在大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括ISO4225中定义的粉尘和颗粒)。

1.1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与空气混合后可能燃烧或闷燃、在常温常压下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1.2  

导电粉尘 conductive dust

电阻系数等于或小于1×103Ω•m的粉尘、纤维或飞扬物。

1.3  

粉尘层的最低点燃温度 minimum ignitiontemperature of a dust layer

规定厚度的粉尘层在热表面上发生点燃的热表面的最低温度。

1.4  

粉尘云的最低点燃温度 minimum ignitiontemperature of a dust cloud

炉内空气中所含粉尘云出现点燃时炉子内壁的最低温度。

1.5  

防粉尘点燃 dust ignition protection

国家标准GB 12476.1规定的适用于电气设备上有关避免粉尘层或粉尘云点燃的所有措施(如,防止粉尘进入和限制表面温度)。

该标准包含了A型和B型两种不同型式的电气设备。这两种型式具有相同的保护水平。

1.6  

尘密外壳 dusttight enclosure

能够阻止所有可见粉尘颗粒进入的外壳。

1.7  

防尘外壳 dust-protected enclosure

不能完全阻止粉尘进入,但其进入量不会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外壳。粉尘不应堆积在该外壳内易产生点燃危险的位置上。

1.8  

最高表面温度 maximum surface temperature

气体最高表面温度指电气设备在允许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其表面或任一部分可能达到的并有可能引燃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最高温度。

粉尘最高表面温度指在规定的无粉尘或有覆盖粉尘条件下试验时,电气设备表面的任何部分所达到的最高温度。

注: 该温度是在试验条件下所达到的。由于粉尘的隔热性,该温度随着粉尘厚度的增加而升高。

1.9  

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 maximum permissiblesurface temperature

为了避免粉尘点燃,在实际运行中允许电气设备表面达到的最高温度。而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取决于粉尘的类型、层厚和采用的安全系数。

1.10  

符号“U”“U”symbol

一种加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的表明该产品为Ex元件的符号。

1.11  

符号“X”“X”symbol

一种加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的表明其安全使用特定条件的符号。

1.12  

4/48

证书 certificate

用于确定设备符合标准的要求,型式试验和适应的例行试验的文件。证书可以针对Ex设备或Ex元件。

1 爆炸性物质分级、分组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划分

1.1 爆炸性物质分级与分组

1.1.1 爆炸性气体的分级、分组

1.1.1.1 爆炸性气体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和最小安全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

级别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mm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IIA

>0.9

>0.8

IIB

0.5≤MESG≤0.9

0.45≤MICR≤0.8

IIC

<0.5

<0.45

1.1.1.2 爆炸性气体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引燃温度分组

组别

引燃温度t

T1

450<t

T2

300<t≤450

T3

200<t≤300

T4

135<t≤200

T5

100<t≤135

T6

 85<t≤100

1.1.1.3 爆炸性气体分级分组举例参见附录B。

1.1.2 可燃性粉尘分类和分组

1.1.2.1 可燃性粉尘的分类

可燃性粉尘按其导电特性,可分为导电粉尘和非导电粉尘两种类型。

1.1.2.2 可燃性粉尘的分组

  可燃性粉尘按其最低点燃温度进行分组,具体分组方法同爆炸性气体引燃温度分组。

可燃性粉尘的点燃温度分为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最低点燃温度(即粉尘云最低点燃温度,Tcl)和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

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通常又分为粉尘层厚度为5mm的最低点燃温度(T5mm)和粉尘层厚度为12.5mm的最低点燃温度(T12.5mm)。

1.2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区和区域范围划分

1.2.1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1.2.2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和区域范围划分

1.2.2.1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和2区三个区域等级。

1.2.2.1.1 0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2.2.1.2 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十、电气安全管理中常说的三无

电气施工安全、消防保证措施

  1、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及电气岗位责任制、消防制度及公司所颁发的各项电气消防制度。

  2、电工进场进行电气安全、消防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严禁高空抛掷东西。

  3、实行班前会制,上班时禁止穿拖鞋及高跟鞋,现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非电气焊工不准动用电气焊。

  4、各种架子必须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不得随意拆改,使用脚手板注意探头板,以防坠落。

  5、电工、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使用电气焊开"用火证",专人看护,备好灭火工具,并清理干净周围易燃物,戴好防护罩和手套。氧气瓶、乙炔瓶及施工地点三点之间一定保持10米距离。

  6、雷雨、刮大风及大雪天气严禁露天作业、电气焊作业。

  7、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工长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及时向工人交底,并及时向工人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纠正违章。

  8、每日班前,班组长、包工队负责人根据当天施工任务特点做口头安全、消防交底,并填写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十一、电气安全管理要求有哪些

电气事故统计资料表明,由于电气设备的结构有缺陷,安装质量不佳,不能满足安全要求而造成的事故所占比例很大。因此,为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在安全技术方面对电气设备有以下要求:

(1)对裸露于地面和人身容易触及的带电设备,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设备的带电部分与地面及其他带电部分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易产生过电压的电力系统,应有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器、保护间隙等过程电压保护装置。

(4)低压电力系统应有接地、接零保护装置。

(5)对各种高压用电设备应采取装设高压熔断器和断路器等不同类型的保护措施;对低压用电设备应采用相应的低电器保护措施进行保护。

(6)在电气设备的安装地点应设安全标志。

(7)根据某些电气设备的特性和要求,应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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