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风力发电机组技术监控专业技术档案包含哪些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风电机组监控系统介绍
风电升压站是指将风电机组的输出电压升高到更高等级电压并送出的设施。由无功控制系统和监控系统构成。
无功控制系统:一般采用静止无功发生器(SVG)和并联电容器组联合运行的方式。风电场智能化升压站监控系统采用分层、分布式网络结构,由站控层、间隔层和过程层三部分组成
3. 风电机组运行控制技术的要求
风电场的组成及工作原理风电场是指将风能捕获、转换成电能并通过输电线路送入电网的场所,由四部分构成:
1、风力发电机组:风电场的发电装置。
2、道路:包括风力发电机旁的检修通道、变电站站内站外道路、风场内道路及风场进出通道。
3、集电线路:分散布置的风力发电机组所发电能的汇集、传送通道。4、变电站:风电场的运行监控中心及电能配送中心。
4. 风力发电机组的控制技术包含了哪些内容
组成风力发电系统的主要部件是塔架、发电机、齿轮增速器(一般为传动效率高的行星齿轮传动)、变桨偏航系统(按风力大小调整桨叶迎风面)、桨叶、联轴器、电控系统等。风力发电技术采用空气洞力学原理,针对垂直轴旋转的风洞模拟,叶片选用了飞机翼形形状,在风轮旋转时,它不会受到因变形而改变效率等;它用垂直直线4-5个叶片组成,由4角形或5角形形状的轮毂固定、连接叶片的连杆组成的风轮,由风轮带动稀土永磁发电机发电送往控制器进行控制,输配负载所用的电能。该技术原理根据空气片条理论,实际计算可选取垂直风机旋转轴的切面进行计算模型,按叶片实际尺寸,每个叶片的旋转轴心距离为N米;用CFD技术进行模拟气动系数计算,计算原理采用离散数字方法求解翼形断面的气动力,用网格方法对雷诺数流动涡量分布比较形成高雷诺数下对Navier-Stokes方程进行数字模拟计算的原理结果。
5. 对风电机组重点监控的参数是
农村风力发电在监控吗?
农村风力发电不带监控。农村风力发电都是在山顶上建设的,由于那里地势特别的高,几乎没有人去那里。而且风力发电的组合的设施也特别的高大,不用人去监控。只要派给人定期去检查就可以了,风力发电给我们带来很大的方便
6. 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应有控制和保护装置
1、风电机组安装施工准备风机基础砼经过充分养护,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基础四周完全回填压实,并已办理移交验收后安装。通往安装现场的道路要平整,每个风机安装场地面积足够且场地平整,面积约为40m×60m,适合1台主力吊车和1台辅助吊车作业。主力吊车的站位在风机基础的主风方向或反向位置,辅助吊车根据作业需要站位。安装所需的吊装机械、吊装工具准备齐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到场的设备、零部件质量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并具有报告/合格证。吊装前应与气象部门进行联系,了解近期的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吊装时间。
2、主要设备的存放、拼装及运输叶片存放应按要求对金属件进行油封包装,复合材料不需包装,但要进行适当保护,以免磕碰损伤。叶片可露天存放,但要对叶片进行适当保护,避免损坏叶片表面。在风场存放时为保证其稳定性和减小风阻,叶片与地面间应保证一定间隙,距离应控制在200~400mm内。叶片运输时应对,对叶片薄弱部位进行垫衬并安装适当的保护罩,运输过程中不宜水平放置叶片,以免影响叶片强度。与土建工程配合装卸时应对叶片主体进行足够支撑。搬运叶片时应保护叶片后缘,避免局部弯曲和产生局部裂纹。
轮毂存放应存放在清洁、通风、防雨、雪侵蚀的地方,不允许长期在阳光下暴晒。轮毂在运输时应避免振动和撞击,并在导流罩外边安装防护罩,避免碰伤、雨淋等其他有害其他侵蚀。与土建配合装卸时应调整轮毂轴线与水平面垂直,保证叶片螺栓顺利通过法兰连接。
塔筒可露天单独存放,但应避免腐蚀介质侵蚀。塔筒在运输时底部应有垫衬措施和牢固的固定措施,避免相互碰撞。与土建配合装卸时应事先检查塔筒有无破损情况,并进行及时修补,并根据塔筒说明书标示吊具悬挂位置。
3、主要设备的吊装
1)主要吊装机械选择
建议使用1000t大型汽车吊作为主吊,另外配置100t汽车吊作为辅助吊车。
2)塔筒安装
用大型运输车辆将塔筒由制造厂运输到安装现场,摆放在吊车的旋转起吊半径内。塔筒的摆放场地应尽可能平整无斜坡。塔筒的两端用方木垫起,并将塔筒的两侧固定好,防止塔筒发生滚动。塔筒安装前,应清除基础环双法兰上的尘土及浇筑混凝土的剩余物,尤其是法兰及各部位,不允许有任何锈蚀存在。塔筒安装前应检查基座,采用水准仪校正基座的水平度,水平度的误差应符合厂家的要求,确保在整个安装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及施工质量。然后将电源控制柜固定在基座上。塔筒吊装前先将吊装用的架子在地面与塔筒的底法兰和上法兰用高强度螺栓进行连接,用力矩扳手紧固到规定力矩,用一台100t的吊车吊住塔筒的底法兰处,另一台1000t吊车吊住塔筒的上法兰处,两台吊车同时起钩离开地面30cm后,1000t吊车起钩并旋转大臂,当塔筒起吊到垂直位置后,解除100t吊车的吊钩,然后用1000t吊车将塔筒就位到基础预埋螺栓上,进行塔筒调平、测量塔筒的垂直度,再用力矩扳手将基础的每个螺栓紧固到力矩值,经检验无误后,松掉1000t吊车的吊钩。塔筒的吊装采用分段吊装,由下至上逐节竖立固定,法兰之间紧固连接。
3)风力发电机组机舱安装
风力发电机组机舱安装应在厂家专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和要求及安装规程进行,在安装时,应选择在良好的天气情况下,下雨或风速超过12m/s时不允许安装风力发电机。
安装过程如下:安装工作由1000t与100t两台吊车联合作业,为了保证吊车吊臂在起吊过程中不碰到塔筒,应保证吊车吊装时有足够的工作空间。吊车支撑部位需铺垫路基箱,增加接地面积以分散起重荷载,防止地面下陷。吊装机舱前,将1000t吊车停在旋转允许半径范围内,将机舱的三个吊点专用工具与吊钩固定好。将人拉风绳在机舱的两边固定好,先进行试吊,将机舱吊离地面10~20cm,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和绑扎点的牢固性。上述工作完毕后,才可以起吊。提升过程中,应保持机舱平整,如果产生较大的倾斜,应将机舱重新放下,矫正后再起吊。安装机舱时,需要2名装配人员站在塔筒平台上,机舱由吊车提升,由人工牵引风绳,控制机舱的旋转方向,应绝对禁止机舱与吊车及塔筒发生碰撞。当机舱起吊到塔筒顶部高度后,机舱与塔筒顶法兰进行对接,机舱慢慢落下,将机舱与塔筒顶部法兰的螺栓孔就位,可用螺栓与垫圈先将后面固定,然后将所有的螺栓拧上。然后继续缓慢回落机舱,但应使吊钩保持一定的拉力。机舱完全座落在塔筒顶法兰盘上,以保证制动垫圈位与塔筒顶法兰盘的中心。所有的螺栓紧固力矩达到厂家的设计力矩后,可将吊车和提升装置移走。
4)叶片安装
叶片的安装采取地面组合、整体吊装的方法进行。此施工方法优点是减少高空作业,成本低,速度快。安装前必须对叶片和轮毂进行全面的检查,以确认其在运输的过程中是否损坏。根据厂家的技术文件要求,在每支叶片的中部用可调整支架将叶片支撑起来,然后进行调整和组装。轮毂和叶片在地面组装,叶片需要采用支架支撑呈水平状态,采用专用夹具夹紧轮毂,同时用绳索系在其中的两片叶片,100t的吊车通过吊带钩住剩余的一片叶片尖端架。用1000t吊车提升叶片和轮毂时,为了避免叶片摆动,每片叶片用3~6名装配人员在地面拉住绳索以控制叶片的摆动,直到提升至安装高度。向下垂的一根叶片通过100t吊车吊离地面。在提升过程中,禁止叶片与吊车、塔筒、机舱发生碰撞,应确保绳索不相互缠绕。提升过程中要不断调整牵引绳的位置,控制叶片不摆动。直到叶片竖立后,100t吊车松开吊带。1000t吊车将叶片和轮毂提升至风力发电机组机舱的主轴法兰后,由安装工人于机舱内进行空中组装,将轮毂与机舱的主轴法兰对接紧固,将所有的连接螺栓紧固到设计力矩。安装完毕后,检验塔筒的垂直度,经核实无误后,将塔筒与基础连接的所有地脚螺栓紧固到设计力矩后,对基础与塔筒底法兰的连接部位进行二次混凝土浇筑。安装好的风力发电机组,进行调试。这样,安装好一台调试一台,以缩短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