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防雷器(石油化工防雷接地规范)

280 2023-01-22 05:58

1. 石油化工防雷接地规范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钢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米。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做接闪器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这是因为雷击于罐顶或油罐顶部发生雷电感应时,可将雷电迅速泄入大地,给雷电导入大地以通路,否则雷电沿输油管线消散的电位太高(V雷=R×I雷),易对周围建筑物产生反击,或进入油泵房引起二次雷击事故。因此规定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2. 化工厂防雷接地规范

是一级。

防雷分为:直击雷防护和感应雷防护,感应雷防护又分为电源防雷和信号防雷,一般说的分级是指电源防雷分级来说的。

电源防雷等级根据设备不同可以分为1-4级。

一级:用一级分类实验的产品(10/350us),标称放电电流40KA-80KA,用于总配电房。

二级:用二级分类实验的产品(8/20us),标称放电电流一般为20KA-40KA,用于分配电柜。

三级:用三级分类实验的产品装于房间分配电箱,标称放电电流10KA-20KA。

四级:装于设备前端一般用防雷排插和信号等防雷器,标称放电电流5KA-10KA。

3. 石油化工设备应采用防雷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二、 防火防爆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三、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5.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6.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四、 消防管理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五、消防设施配置

  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六、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七、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4. 石油化工防雷接地规范最新

1、 加油站电器及线路的选型、安装必须符合用电区域防爆等级要求。

2、 认真执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3、 电工应持证上岗。作业中应严格热行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4、 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有效。

5、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参照有关规程作好适时修理和报废。

6、 参照(油库静电安全规程)和(石油库防雷规程)做好接地接装置的检查和测试工作。

7、 做好电器运行和检查、测试记录。

8、 在停电情况下,使用防爆安全电筒

9、 对加油站内部的电器密封要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必须用防爆工具立即修复或更换。

5. 化工装置防雷接地规范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油库必须做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米。当油库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做接闪器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这是因为雷击于油库顶部发生雷电感应时,可将雷电迅速泄入大地,给雷电导入大地以通路,否则雷电沿输油管线消散的电位太高(V雷=R×I雷),易对周围建筑物产生反击,或进入油泵房引起二次雷击事故。因此规定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6. 中石油防雷接地规范

一、凭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加油站名称预先登记手续;

二、向市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加油站消防立项审核,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出具《消防立项审核意见书》;

三、填写《建设加油站申请表》,连同《消防立项审核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合同一并报市经贸部门初审,市经贸部门核对申报材料原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四、凭省经贸委同意其建设的批复文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五、加油站竣工后,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报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申请表》;

(二)城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证明及复印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及复印件;

(五)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保证体系(须安装税控装置)确认合格证及复印件;  

(八)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复印件;

(九)气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及复印件;

  (十)与具备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七、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改变加油站土地用途,拆除加油站的,参照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补偿规定对经营加油站的企业给予补偿。

八、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开发区参照镇区的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经贸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加油站经营资格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市新建加油站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资格

  新建加油站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广东分公司两大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由两大集团的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二、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式五份)

1、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广州市新建加油站申报表》;

3、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4、市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通知书》

5、市公安消防局的初审意见;

6、市安监局的审查意见;

7、环保局的选址审查意见;

8、工商预登记。

  三、现场勘查、审查、核实申报材料

  1、选址须符合《广州市加油站布点规划》及《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法规。

  四、由市经贸局初审,报广州市经委审核通过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经贸委作出建加油站的批复意见。

  五、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批复同意的文件向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加油站手续

  六、加油站建成后报规划、建设、消防、安监、环保、技监部门验收。

  七、取得各职能部门的验收后,向市经委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经委向省经贸委申请验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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