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书
(一)土地预申请、摘牌
1、土地预申请所需材料:(1)预申请书;(2)企业生产及规模等情况介绍;(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进园协议 。
办理地点:国土局窗口
2、网上报价,若有委托所需材料:(1)委托书;(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履约保证金 。
办理地点:土地利用科
3、付(1)土地出让金,保证金可以冲抵(2)成交价的10%合同履约保证金(可返还,50%返还领到土地预发证加上施工到基础层,其余50%返还确权后换发正式土地证)(3)1.3元/平米的交易服务费,与邗江区国土局土地利用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的一个月内缴纳3%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所需材料:(1)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查看原件);(2)成交确认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办理地点:市地税局大厅
(二)项目立项
办理地点:发改委窗口
所需资料:(1)立项申请报告及备案申请表;(2)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各两份,附电子版;(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银行资信证明;(5)进园认定书;(6)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7)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后出具发改委备案通知书
注:1、一般工业项目填写节能评估表,其它要做能评,点供项目要办理可研、能评和稳评(省发改委);2、生产经营有化学危险品等内容的到安监局窗口办理安全评估。
(三)环评
办理地点:环保局窗口
所需材料:(1)申请书加盖人民政府公章;(2)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5份;(4)地理位置图;(5)公众参与及听证(按地点和生产流程确定);(6)规划认可的规划总平面和《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7)需要预审的项目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
办理时限:2—7个工作日后出具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注:报告书7个工作日,报告表4个工作日,登记表2个工作日。
(四)规划提前预服务(入园项目绿色通道)包含总平面图规划方案审查和设计方案审查(*可与环评和预登记发证同步进行)
1、下达意向性红线和意向性规划设计条件
进园企业与高新区签订进园协议后,高新区管委会发函给邗江规划分局,要求规划提前预服务,国土分局在函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规划分局据此下达意向性红线和意向性规划设计条件,经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进园企业凭意向性红线和意向性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院设计规划方案。
2、下达转征红线
如果该地块尚未转征为国有土地,高新区管委会向邗江规划分局申请下达转征红线,邗江国土分局凭此红线向省国土厅申请将该地块转征为国有土地。
3、下达正式红线和正式规划设计条件
该地块转征为国有土地后,邗江国土分局发函给邗江规划分局,要求下达正式红线和正式规划设计条件,邗江规划分局编制完成后直接送达邗江国土分局。
4、规划方案提前预服务审查和现场放线
进园企业规划方案设计完成后,在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向邗江规划分局申请规划方案审查,方案审查通过后,在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开工建设,开工前需请邗江规划分局现场放线。
所需材料:(1)申请表;(2)发改委备案通知书;(3)最新地形图(1:500或1:1000)附电子版;(4)规划总平图两份(1:500或1:1000),有资质设计单位绘制,附电子版;(5)控制性详规;(6)控规或规划设计条件;(7)《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办理地点:高新区管委会规划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后规划局出具已审定的规划总平图
注意事项:以上4个步骤并联推进,由邗江规划分局和邗江国土分局办理,高新区服务局协助办理。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所需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4)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及电子文件;
(5)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1份);
(7)已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8)转让用地项目,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
(9)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需另外提供变更原由和相关图纸比对、原证书原件及其附件材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说明:(1)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只需上述1、2、4、7项;(2)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申报单位(个人)加盖印章(签名),并提交原件核对。
办理地点:高新区管委会规划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手续齐备的,7个工作日办结(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A、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所需材料:(1)发改委立项批文;(2)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红线图和总平图(规划局盖章);(3)环保局环评报告;(4)出让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交地放线。
办理地点:国土局土地利用科
收费:公示牌制作费和工本费1480元等
B、土地预登记发证
所需材料:(1)《土地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2)土地预登记申请书;(3)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证明;(4)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5)地籍调查表;(6)《建设用地批准书》;(7)国土部门现场放线报告;(8)宗地图;(9)用地红线图。
办理地点:国土局窗口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土地登记费按规模和单位性质收费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1、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4)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协议(复印件1份),新办理用地的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规划审定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6)方案节能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7)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图1套、施工总平面定位图3份、郊果图1套,施工图需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资质章、消防自审章/市政管线和道路交通工程施工图文件1套(含电子文件1份);
(8)对照规划设计条件、区位等,相应提供日照分析、交通评价报告、环境评价报告以及涉及到文物古迹、消防、风景园林、水利等方面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9)属于原有建筑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装修的,需另外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10)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需另外提供变更原由和相关图纸比对、原证书原件及其附件材料;
(11)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其他材料。
说明:(1)申请核发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只需上述1、2、4、7项;(2)建筑外立面装修可不提交建筑项目批准文件;(3)依附于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4)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申报单位(个人)加盖印章(签名),并提交原件核对。
2、邗江行政大厅一费制预收费预收费窗口开预收清单,到结算中心窗口缴纳。
办理地点:高新区管委会规划所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手续齐备,10个工作日办结(建设单位交费、放线、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规划技术服务费1元/平米
(八)图纸审查
1、施工图设计审查:
1-1勘察前置审查:(1)勘察合同和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外地勘察单位出具核验手续);(2)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2份;(3)岩土设计报审表1份、勘察审查专业概况表1份;(4)施工图勘察文件原始资料;(5)总平面图复印件。
1-2施工图审查(含地震审查)(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定位图复印件;(2)设计合同和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如外地设计单位,按规定出具核核验手续);(3)全套施工图五份(建筑图需经规划局盖章确认)节能、结构计算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4)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1份,抗震报审表1份,节约用水方案审核表3份,设计审查专业概况表1份;(5)工程勘察前置审查合格证;(6)节能公示牌2份(加盖建设、设计单位公章);(7)市政工程,专项工程(建筑装饰、幕墙、轻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等)的工程预算书(具备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
办理地点:建设局窗口
办理时间:前置审查4个工作日审查7-10个工作日
收费: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按地区和建筑面积不同标准缴纳)
2、消防审核: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图纸审查合格文件;
(5)提供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资格、资质证书,本项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6)消防设计文件(包含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和总平面、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全套施工图并刻成光盘);
(7)工业建筑提供生产流程及所有物品的理化性质;
(8)消防设计承诺书;
(9)以上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地点:消防窗口
3、气象审查与监督
(1)风险评估,所需材料:《建设工程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申报表》、评估报告书和专家评审意见;(2)防雷装置和图纸审核,所需材料:《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审核申请书》、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防雷评价意见、风险评估和全套图纸。
办理地点:气象局窗口 办理时限:3工作日
收费:0.8元/平米
4、档案报送责任书的签定(图纸审查后进行)
所需材料:档案报送责任书
办理地点:建设局窗口 办理时限:即办
(九)白蚁防治合同签定 (*可以与图纸审查同步进行)
所需材料:(1)白蚁预防、灭治合同;(2)《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3)规划红线图(原件、复印件)。
办理地点:房管局窗口 收费:2.3元/平方米
(十)招投标阶段 办理地点:建设局窗口
1、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
所需材料:(1)项目备案批文;(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施工图审查书;(4)申请及审批表;(5)发包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拟定的承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需押证);(7)工程预算书(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8)施工合同。
办理地点:建设局窗口
收费:(1)综合服务费建设单位900元/宗(可减半),承建单位2100元/宗;(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0.08%(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
2、建设工程监理直接发包备案
所需材料:(1)项目备案批文;(2)申请及审批表;(3)发包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拟定的承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5)监理合同(需押证)。
办理地点:建设局窗口
收费:综合服务费:限额以下1500元/宗,限额以上3000元/宗,发包方支付30%,承包方支付70%。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与建设工程监理直接发包备案同步进行办理
(十一)施工许可阶段 办理地点:建设局、气象局窗口办理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局窗口
所需材料:(1)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2)经审图办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报告和全套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意见、答复及合格书;(3)施工单位施工合同备案表。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施工单位办理)—建设局窗口
所需材料:(1)《邗江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三份;(2)企业法人代表、分管经理、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证复印件,企业安全科长、项目部安全上岗证复印件和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3)团体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凭证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监督 (施工单位办理)—气象局窗口
所需材料:《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申报表》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施工单位办理)—建设局窗口
所需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表四份;(2)江苏省建筑企业信用管理手册;(3)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表;(4)施工合同副本;(5)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岗位资质证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6)建筑业企业缴纳民工工资确认表及工资支付承诺书。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监理单位办理)—建设局窗口
所需材料:(1)《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表四份;(2)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表;(3)江苏省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4)江苏省监理管理人员信用管理手册;(5)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岗位资质证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6)监理合同副本。
6、混凝土供货合同备案 (施工单位办理)—建设局窗口
所需材料:(1)《邗江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备案表》两份;(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
*以上六个步骤可以同步进行
(十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办理地点:建设局
所需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土地使用权证》(预);(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红线图;(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消防、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件,复印件);(6)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表;(7)施工现场查勘核查表;(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9)监理合同备案表;(1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防雷监督通知书;(11)建设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原件、复印件);(12)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备案表;(13)*规费缴纳证明;(14)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网建设说明。
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书范本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要准备什么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5、工程款无拖欠证明或已按施工合同付款的证明原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4份;
6、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发票复印件;
7、政府投资或政府占有股份的工程应提供经财政局审查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附财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批复》;
3. 防雷设计核准意见书在哪里办
一)规划方案审批
办理用地手续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批。区行政审批局对在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可同步开展(二)、(三)、(四)、(五)项审查),审查完成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消防审批
由区消防大队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公安消防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核许可。
(三)防雷装置设计核准
由区气象局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四)环评、能评的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报告编制完成后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节能审查(或备案),由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环评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意见书。
(五)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加氢站项目参照城镇燃气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报区安监局备案。
(六)施工报建
由区建设局负责受理加氢站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合同备案。
(七)施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在取得审批要件后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由取得资质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局,并向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设备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工质量证明书)。
五、项目验收
由区城管局牵头组织规划、建设、消防、市场监管、气象、环保、人防、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相关验收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4. 防雷装置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有程序 (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立项审批
1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 、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
4 、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
5 、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
7 、项目地形图(一份)
8 、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设计
1 、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 、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3 、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
三、建设工程报建
(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1 、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 、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 、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 、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 、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8 、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
9 、建设资金证明;
10 、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 、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
3 、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三)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 、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审批表;
3 、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审批表;
4 、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 、法人营业执照;
6 、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四)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 、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告;
3 、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
4 、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 、法人营业执照;
6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
(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 、《规划许可证》;
2 、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 、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 、施工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 、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安监站办理手续。
1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结论部分);
(5)施工图纸(含地下室平、立、剖);
(6)工程预算书(总建筑面积、层数、总高度、造价);
2 、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技术方案;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制度;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7)现场设施、安全标志等总平面布置图;
(8)购买安全网的合格证、准用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 10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领取《施工许可证》,除第(一)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要补充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手续。
1 、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2 、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监理合同;
3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桩基础工程要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桩机管理手册);
4 、使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场搅拌的批文;
5 、质量监督申请安排表;
6 、安全监督申请安排表;
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证;
9 、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审核,质监站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时,质监站派员现场监督。
1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 、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
6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 、地基与基础、主体砼结构及重要部位检验报告;
8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2 、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电梯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
13 、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好;
14 、造价站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向建委提供安监站出具的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施工许可证》;
3 、竣工验收备案表;
4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6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 、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8 、工程质量保修书;
9 、工程竣工结算书;
10 、商品住宅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要提供如下资料到造价站办理手续。
1 、工程按实际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
( 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 2 )工程类别核定书;
( 3 )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 4 )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 5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6 )图纸会审记录;
( 7 )工程施工开工报告;
( 8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9 )工程施工进度表;
( 10 )工程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
( 11 )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 12 )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 13 )竣工图。
2 、工程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格(或总造价)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
( 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 2 )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 3 )竣工图。
6.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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