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殊病种报销规定?

242 2023-11-27 23:37

一、北京特殊病种报销规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印发文件,将6种疾病纳入北京市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同时增加了两种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品种等,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将重性精神病门诊治疗等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的通知》,将重性精神病、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耐多药结核、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6种疾病纳入北京市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检查、治疗、相关药品的费用可按照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报销封顶线执行。

此次调整还增加了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透析两种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品种;同时对罗沙司他胶囊等9种贵重药品门诊用药按固定比例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按80%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70%支付,进一步减轻群众的用药负担。

此外,北京市医保部门将实时对相关药品费用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防止骗保、不合理使用情况的发生,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二、北京特殊病种医保报销规定?

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

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三、北京现在入住宾馆有什么特殊规定?

要有个人核酸检查报告

体温正常

佩戴医用口罩

四、北京规定的特殊人才是指什么?

从国家层面特殊人才主要指:

1、于世界科技前沿领域、科学研究有重大发现、具有成长为世界级科学家潜力的人才。

2、国家科技发展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和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3、具有特别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科研工作有重要创新前景的青年人才

五、北京汽车贴膜有什么特殊规定?

北京汽车贴膜需要达到70%透光率。基本上大部分城市都是这种要求,而且贴膜是不能影响对后视镜的观察有遮挡。这样对行车安全有很大的隐患,还有就是不能贴太深颜色的膜,天黑极易影响对车辆的驾驶和观察造成交通事故。

而且选材上要擦亮眼睛,以为市面上有很多的假货。贴久了会气泡,析出有害物质,而且特别特别的臭

六、河北省肺动脉高压特殊病申报规定?

关于河北省肺动脉高压特殊病申报规定和门诊报销金额的信息:

1. 特殊病认定申请:患有肺动脉高压的患者在完成临床确诊后,需要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特殊病认定申请。申请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以便评估是否符合特殊病认定条件。

2. 门诊报销金额:河北省规定肺动脉高压患者每年最多可以报销人民币10万元的门诊医疗费用。此金额包括了看诊、检查、化验以及处方药物等费用。超过规定金额的费用将由患者自行承担。

请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医保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祝您健康!

七、2021年北京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规定?

需要先到就诊医院办理特殊病种备案手续,一般是立即生效,有效期360天。生效之后在这家医院看病就可以享受特殊病种报销比例(约为75%)

八、特殊工种新规定?

劳动局公布的最新特殊工种目录如下:

1.电工作业

包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焊接作业

包含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包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包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包含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包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包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包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包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九、辽宁特殊工种规定?

特殊工种的范围全国基本上是一样的,全国有近40个行业有特殊工种,企业的特殊工种,是根一本行业主管部门报劳动部审批的有关文件执行的,名录中有是特殊工种,名录中沒有的就不是特殊工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一其他有害丫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滿8年。

十、特殊门诊开药规定?

规定如下,请作参考: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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