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气锅炉房平面图
平面图主要表示太阳房的平面形状、使用功能、不同的房间 组合关系,门窗位置等。
(1) 太阳房的形状、内部的布置及朝向。包括太阳房的平面 形状、各类房间的组合关系、位置,并注明房间的名称,底层平 面图还要标注指北针,表明太阳房的朝向。
(2) 表明建筑物的尺寸。 在平面图中,用轴线和尺寸线表示 各部分的长度、宽度尺寸和精确位置。外墙一般用三道尺寸线标 注:最里面一道表明门窗洞口、墙垛、墙厚等详细尺寸,称为细
部尺寸线;第二道是轴线尺寸,表明了开间和进深的尺寸;最外 面一道是外包尺寸,表明了太阳房的总长度和总宽度。
内墙标注 有与轴线关系、墙厚、门窗洞口尺寸等。 首层平面图上还要标明
室外台阶、散水的尺寸。在建筑图纸中,除了标高用米标注外, 其余全部以毫米为单位。
(3) 表明太阳房的结构形式、集热形式及主要材料。
(4) 表明门窗的编号,门的开启方向并列出门窗表。
(5) 表明剖面图、详图和标准图的位置及编号。
(6) 设计说明,一般包括施工要求和材料标号等。
二、锅炉房平面图和系统图
(4)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相关内容)
(5)设计图纸(包括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防排烟系统图、平面图以及锅炉房设备及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三、燃气锅炉房平面图怎么画
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相关内容)
(5)设计图纸(包括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防排烟系统图、平面图以及锅炉房设备及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四、燃气锅炉房设计图集
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除可用于上述几类火灾外,还可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都不能扑救金属燃烧火灾。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也可适用于A类火灾,但不能扑救B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
五、燃气锅炉房平面图怎么看
天然气报装需提供资料
(1)居民用户
a.居民用户安装申请表 √
b.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c.申请单位出具的经办人介绍信 √
d.居民用户安装花名单(注明底商) √
e.各种户型的建筑平面图
f.用户公共庭院总平面图
g.用户公共庭院地下管线图
(2)非居民用户
a.非居民用户安装申请表 √
b.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c.申请单位出具的经办人介绍信 √
d.燃气设备技术参数表 √
e.操作间、锅炉房、生产车间或燃气器具具体安装位置的建筑平面图 √
f.用户公共庭院总平面图
g.用户公共庭院地下管线图
h.如用气用途为采暖,应提供全部采暖面积的总平面图
说明:
(1)以上所有资料,公章、签字等内容均不可缺少。
(2)以上所有资料原则上要求用户应全部提供,如提供确有困难,带√标志的必须提供,否则不予受理。
(3)居民用户花名单针对新建小区用户可以暂不填写用户姓名、电话号码,但其它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准确。
六、燃气锅炉房平面图纸
锅炉是一种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事锅炉安装的单位需取得相应等级的锅炉安装许可资质,且在安装前需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安装过程需接受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安装性能监督检验。
1 锅炉安装资质证书(吨位和压力不同,资质也不一样)
2 当地的锅炉检验机构的锅炉安装告知书。
3 蒸汽锅炉及附件的合格证书,安装图纸,检验合格证等
4 设计院出具的锅炉房设计图纸。
5 当地建设局出具建设施工同意书。 蒸汽锅炉水质要求: 锅炉的给水原则上采用锅外化学处理,当条件不许可时允许采用锅内加药处理。锅内加药处理时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进行监督。锅炉水质要求应符合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的有关规定。
七、燃气锅炉房布置图
一、GB 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中与通风有关的条文主要有两条:
1、条文15.3.2条: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条文15.3.7条:
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六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十二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六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十二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十二次;
(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三次的换气量。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3、对上述两条规定的理解为:
(1)独立建造或贴邻民用建筑布置的地上锅炉房,可以采用自然通风,但应该是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或虽然是独立建造或贴邻民用建筑布置的地下和半地下燃油、燃气锅炉房,都不能采用自然通风,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二、应该执行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与通风有关的条文主要也有两条:
1、条文10.5.7条:
所规定的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中,包括“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和“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10.5.3条要求”。
2、条文10.5.3条:
对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通风的要求是,“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对通风量有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3、对上述两条规定的理解为:
(1)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设置在地上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房间时,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但并没有限制一定要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没有《锅炉房设计规范》那样严格;
(2)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这和《锅炉房设计规范》一致,但换气次数一律规定为正常工作时的不应小于每小时六次 ,而没有区分为“半地下或半地下室”和“地下或地下室”,对地下或地下室,没有《锅炉房设计规范》那样严格;第三,提出了“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比《锅炉房设计规范》只强调正常换气次数,更着眼于燃气安全,因此通风系统的设计,也应考虑锅炉停止运行期间的不间断连续通风。
三、可以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4.4.4条对“锅炉房、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简称直燃机房)的通风”要求:
1、锅炉间、直燃机房、水泵间、油泵间等有散发热量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与自然补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设置在地下或其它原因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锅炉房、直燃机房以及与之配套的油库、日用油箱间、油泵间、燃气调压和计量间,宜设置各自独立的通风系统,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应由消防电源供电,通风设施应安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锅炉房、直燃机房及配套用房的通风量应按以下确定:
(1)当设置在首层时,……燃气锅炉间、燃气直燃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6次/h换气,事故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2)当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锅炉房、直燃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6次/h换气,事故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3)当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锅炉房、直燃机房的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4)锅炉间、直燃机房的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所需空气量之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基本上是对《锅炉房设计规范》的引用,仅有少量的补充。因此,仍应以《锅炉房设计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作为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的基本依据。
八、燃油燃气锅炉房平面布置
锅炉房对土建结构标准和平面布置要求: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锅炉房的安全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受高温损坏。
6、锅炉房每层至少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前端的总宽度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单层锅炉,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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