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调压箱使用年限(燃气调压箱使用年限是多少

176 2023-01-18 22:12

1. 燃气调压箱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JYT 代表家用减压阀;

Z 代表安装方向为竖直,如果无此字母则为水平;

D 代表多功能;

0.6 代表额定流量,有些厂家此流量达到1.2亦可能标为0.6(立方米/小时);

后面的是代表厂家的改进型号。

减压阀也有称低压阀,对相对中压阀而言的,标准名称是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它应用于千家万户,且对我们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2. 燃气调压箱维保国家规范

故障1:最少每3个月1次,抱闸及其触点应按规范调整,并经常检查,本例故障是由于油污的阻力使线圈产生的磁力不足以平衡抱闸强簧力,引起抱闸触点瞬间接合,向主板传递出错误信息,电梯急停。

故障2:一台GPS-I的进口梯,运行7年,平时极少故障,后因导靴磨损,更换后, 运行接近顶层位置出现急停,然后慢车拖平,在非顶层运行没有问题,P1板没有出错显示。

分析与解决:肯定与顶层设备有关,因未到平层位置,先不考虑限位与极限开关,首先检查1USD、USR开关,手动时接合正常,撞弓与开关的距离62mm(标准为58±2mm),偏大。以慢车运行通过1USD、USR,用万用表度1USD、USR与420的电压,在开关动作点48V电压消失。表示其动作正常。但以快车运行, 撞弓扫过USR时,电压有一瞬间出现,证明电梯在高速运行通过USR时,USR动作, 但瞬间USR信号消失,引起急停。随后详细检查整条撞弓,发现其中间有一处凹陷, 长度30mm,向内弯10mm,可能是安装前被压弯。开关滚轮在其表面运行时瞬间有跳动。修正撞弓变形及调整与开关的距离为56mm后,故障消失。小结:轿厢更 换导靴后,未能恢复原位,再加上撞弓有变形,引起罕见的故障,因此,在做维保时,应尽量保证相关的尺寸

故障3:GPS系列电梯轿厢重信号是通过绳头的差动变压器给出的电压值进行DA转换 后,传输到CPU,然后根据轿厢重量,给定运行曲线,所以GPS电梯在不同的负载下 仍有理想的舒适感。便如果绳头称重装置工作不正常,给出的重量值比设定的轿厢 空载值还小的话,电梯将不能运行。

故障4:称重装置有故障时,无司机状态不能运行,维修状态能运行。在P1板取消 称重功能(WGHO旋钮调0)后,有司机状态能运行,但P1板无显示。

分析与解决 :一般这类故障是因绳头的黄铜套与绳头拉杆之间有杂物,导致铜套运行受阻。可 以清除杂物,但注意铜套与拉杆之间不要加油,因有油更容易积聚油污。然后调整 差动变压器弹簧尺寸为37.5mm。最后把空载半载的数据入入P1

板 。

故障5:三菱GPS系列电梯两台以上并联都有一个群控柜,专门处理消防返回、 紧 急电源运行、停止服务等附加功能

故障6:两台并联的GPS-I电梯,一直工作正常,突然两台梯快车、慢车都不能 运行,但检查各外围线路都正常 。

分析与解决:两台梯同时出现相同故障的机会很少,首先考虑群控部分。发现

FERR、EMRR经电器不吸合,然后检查其线圈无电压,最后发现CR保险管烧断,更 换后一切正常 。不同梯种有不同的设计思路,上述故障是由于群控部分一个关 键回路420C失压,引起NS(不服务)功能生效,从而造成全部梯不能运行,如果不熟悉其特点,光从单机查故障,将无法解决问题 。

故障7 :电梯可以检修运行,可以自动平层,自动返回基站。检查所有外部线路正常,就 是p1板上的串行灯stm不闪烁,表明串行系统不能正常工作,spvf的串行系统分 两支,一支从机房到外呼梯,一支从机房到内指令和指层器,通常串行系统出错有多种表现,单个楼层出错表现为仅仅该层不能呼梯,2个楼层出错表现为2个 楼层之间不能呼梯(因为系统可以正反双向传送);还有的出错造成该层呼梯灯 不灭,电梯自动响应该层;轿内的出错表现为每层的指令均亮,电梯一层层停; 或者指层器不显示,楼层不变化;这些现象均是串行出错的表现。 出现这些问题,我们先根据其结构找到是哪一个分支的故障,然后再找到是那一个部件的 问题,就好维修了,该串行系统主要包括p1板上的2个接口芯片UPA67C,和一 些限流,限压电路组成,每个厅门盒内装有一个m5690,m5226的集成芯片,在轿 内的呼梯板和显示板上也有m5690,m5226,它们是该串行的主要芯片。只要更换了 就不用去买三菱高价的板了

故障8 :89继电器不动作,电梯安全回路通,外部线路正常,就是无法启动(89继电器不动作,89指示灯 不亮)。首先再次确认29安全回路的正常,我们不能因为29指示灯亮就认为 安全回路正常,SPVF的安全回路是79端子通过开关再限流直接输入P1板,所 以有时较低的电压也可以输入P1板,造成安全回路正常的假相,但是较低的电 压确不能推动89继电器的动作。所以安全回路的短路不是很严重时,可能不会烧保险,而是造成此现象。我们可以测量安全回路的对地电阻,及安全回路各点 的电压判断。如果安全回路正常,我们在察看P1板的W1C-P09脚是否输出低电 压,由于P1板的此点输出容易损坏,只要看看p1板的输出三极管及走线,一般 都能找到故障的所在。

故障9 :门机板采用调压调速的三相控制,并在关门后其中一相通过电阻减压继续保持一 个小的力矩防止门被打开,这就是三菱电梯运行时始终输出关门信号的原因,不 过也因为这样门机板长期工作,对门机板电子器件的要求很高,门位置信号是通 过一个光栅盘来采样的。光栅盘的位置很重要,虽然看起来是死的,实际上还是 可以微调,总之在开关的过程中,必须看到LED灯亮-灭-亮-灭-亮的过程, 否则电梯门看起来正常,实际在终端电机还再运行,久之,门机板就完蛋了。门 机板除非完全进水不能再用,否则还是好修理的,看到那几个红色的模块了吗,一般都是这个东西坏了,换了他就ok。

故障 10: 一运行就自保

一般电梯都有一个故障检查系统,一运行就自保,说明故障只有在运行时才被检 查出来,如电梯过电流,编码器无输出,拖动数据不匹配,等等,由于早前的电 梯不能记忆故障,所以每次断电后都又发生一运行就自保的故障。对此故障,我 们先找到自保原因,在没有维修机的情况下,我们首先看编码器,编码器的输出门关一半又打开。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之所以列在这里,是因为此种故障发生频率太高,一般门上的安全触板的连接线由于门经常运动会被折断或短路,这种随着门运动 安全触板接线时通时断的原因造成门关了部分又打开。在电机旋转时是有2.5v的交流电,停止时则电压应小于1VDC,如果编码器没问 题,外部接线正常,可能是过电流引起,可能是输出真的过电流,如电机过流, 电梯过载,也可能是电流的检测单元(dc-ct)的问题。在E1板上我们可以检测到ct的偏置电压,如果不正常,则需要调整dc-ct的OFS电位器,如何调整在SPVF的安装调试手册上有记载。

故障11:

故障12:写入操作时楼层指示不闪

在调试和维修中我们经常要写入楼层高度,实际上写入的是楼层脉冲数,减速点 的位置。如果写入时楼层指示不闪烁或者先闪烁后停止闪烁,数据是写不进去的, 这一般是由于门区信号和下强迫减速不正常所至,单程下强迫减速信号具有强迫 楼层为1的作用,门区是采样楼层高度的关键,有些海外的三菱门区信号有2个,一个推动继电器,一个输入电脑,千万不要看到DZ继电器动作或电脑板上 的DZ灯亮就认为门区信号正常。.GPS-2如何取消电梯某层的内选?解决办法:改CC2

故障 13: 两台GPS-3的故障和你有点类似,我的是两台并联其中有一台出现每 隔三层自动挺一次梯,地下室没人招唤也会自己下去,打到独立就不会,外呼楼 显隔一会儿就闪有点像迷红灯,最后我们把有故障的这台并联通讯光缆从线槽里 抽出来并对换了一下插口故障就没了,我们现在怀疑可能是那条线出了问题

故障 14:一台GPS-II的电梯,当电梯上行到每层减速时,电动机都会发出" 嗡"的一声,很难听.尤其是到达顶楼的时候更严重.下行则正常.

解决办法:是蜗杆上的一个轴承坏了,用肉眼是看不出的,只有换过一试才知道.

此电梯曳引机有四个轴承,是联轴器旁的那个坏了,型号是6311Z.

故障 15:三菱GPS-2 (EF-无法重新启动) 死机故障,电梯随机楼层平层位置 死机,无层楼显示,不能内呼,轿内灯光风扇无电,控制屏故障码 (EF-无法重 新启动),安全回路,称重装置,并联,机房温度和散热都正常,故障都发生在 半夜凌晨电梯使用率少的时间段,故障频率每天1-2次,按急停或检修后复位能 正常使用一段时间,有时死机后拉电送电连续死机

解决方法:查为平层感应器坏

故障 16:三菱GPS-II故障求助,我单位有一台三菱GPS-II电梯,故障现象是:电 梯运行的过程中有急停,然后自动平层,发现P1板上的SWDT指示灯不亮,然后 电梯就无法运行了。重新送电后,电梯自动写程序,之后电梯有正常了

解决方法:更换P1板后恢复正常。

故障 17:GPS_2门机,调一台GPS_2电梯门机,开关门速度调好后运行几次或锁梯 再开梯则门机速度会发生变化,怎么也无法固定下来

解决方法:轿门门锁开关与光电开关动作距离分别是9、5

故障 18: GPS-2门机出现b.代码.检查OLT/CLT正常,断电数秒恢复F.电梯能够正常运行,但是关门速度明显变慢, 三菱先看是不是位置开关不对,在看位置开 关是不是坏了,只要把位置开关拔掉看是不是有变化如果没有那就是位置开关有 轿门门锁与限位光电动作距离分别是9与5(桥门关闭时中缝距离9mm,5mm)

故障 19:一台三菱GPS-2客梯,共32层,1楼至5楼中间无停站,有两个 检修门,电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用户反应有时运行在6楼至7楼时,电梯突然 停止,然后反平层至1楼,然后一切正常,有时又在7楼或8楼时又出现上述现 象,就近平层,每天大概都在晚上6点左右出现一次,门锁,各开关,检修门开 关,门球,门刀等安全回路多检查过了,P1板及门机板都换过了,故障仍旧, 用户意见很大,注这工地有三台并联梯,就这台有问题,应排除380V电源问题 解决方法:问题现已解决了,重做了称重,这几天没有发现故障!

3. 天燃气调压器使用年限

对于燃气调压器的使用年限问题,不仅在我国,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未对品种繁杂的调压器规定明确的使用年限。一般情况下,生产厂家对于调压器的维护保养在使用说明书中均有一定的说明,但对于整体设备的寿命从不言及。这并不是生产厂家有意回避问题,而是存在以下因素:

① 目前国内调压器产品没有对整体设备或设备核心部件采用不可拆卸的总成式结构,大多数故障可以通过维修解决。

② 对于现有调压器,没有相关标准、规程、文献规定,在其结构中哪些部件可以代表整体设备的寿命,且无任何疲劳限度要求及疲劳实验要求。

③ 调压器种类很多且部件材质不同。

因此,对于燃气调压器的寿命作统一规定比较困难。

2 造成燃气调压器损伤的因素

影响燃气调压器正常使用的因素很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

① 燃气气质的影响

a. 如果燃气中含有一定量的S02、H2S、芳香烃、焦油等物质,容易导致橡胶件的损坏。

b. 如果燃气中含有一定量的S02、H2S、H2O、O2等物质,会导致铜、铁等金属件的腐蚀损坏。

e. 如果燃气中含有一定量的颗粒粉尘,长时间使用后,会影响金属件滑动配合的间隙,导致设备故障和工作失常。

d. 如果燃气中含有一定量的颗粒粉尘,在且流量较大时,高速粉尘会造成壳体及其他部件的损伤。这种由于磨损或撞击造成的损伤多见于门站。

e. 如果燃气中含有一定量的在常温下容易产生相变的物质,如单质硫、萘、蒽、轻油等物质,会产生积液并在阀杆、内腔、膜片等表面晶粒附着,影响调压器的正常使用。

② 实际使用工况的影响

a. 如果进、出口压差过大且流量较大,会对金属件,尤其是壳体产生气蚀损伤。

b. 环境温度过高、过低,某些情况下大幅度减压而加热不良时造成介质温度过低,都会对皮膜及其他橡胶件造成损伤。

c. 如果设备选型不当,设备的实际通过能力范围与额定通过能力的差异过大,容易造成设备运动件整体或局部损伤。

@隐荒

③ 设备本身的影响

a. 设备本身结构的缺陷。

b. 设备所使用的零配件的材质缺陷。

在以上影响燃气调压器正常使用的因素中,有些会造成可以修复的局部损伤,而有些则会形成整体设备的永久性损伤。

4. 燃气调压器使用年限

一、燃气及使用设备购置渠道合规情况。

1.液化气罐是否经检验合格,购置渠道是否正规合法;

2.灶具、燃气热水器及 其附件购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灶具和燃气热水器是否有熄火 保护装置,是否装有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4.燃气热水器是否经专业人员安装,是否装在厨房或阳台(严禁安装在卫生间、浴室、 餐厅等空间),是否为直排式等。

二.、燃气设备使用管理规范情况。

1.使用液化气存瓶总 重量达到100kg及以上的,是否设置专用气瓶间;

2.气瓶与灶具外侧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不宜小于1米);

3.燃气胶管长度是 否合格(不宜超过2米);

4.液化气瓶调压器前端密封垫圈是否 完好;灶具、燃气热水器是否超期使用(使用年限为8年);

5.燃气器具及连接管、阀门等配件是否做到勤检查;

6.燃气胶管是 否出现龟裂、老化、发硬发脆现象,是否超期使用(使用期限18个月,建议用金属波纹管替代),使用中胶管两端是否管箍卡紧(严禁高出灶台使用);

7.燃气管网、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是否经过专业年检;

8.燃气灶具等设备使用场所是否做到常通风等。

三、燃气使用“十不准”要求执行情况。

不准在厨房使 用多种气源,使用管道气的厨房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煤球生火;

不准在厨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准在燃气设施上栓 绑绳索、电线或吊挂物品;

不准擅自增、改、迁、装燃气设施 和燃气计量器具;

不准占压、覆盖燃气管道设施;

不准将设有 燃气管道、阀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

不准 将设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改做卧室、客厅和卫生间;

不准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毁坏、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 志;

不准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盗用、转供燃气;

不准擅自开启 或关闭阀门箱和燃气表箱,破坏燃气设施。

5. 燃气调压箱标准

可参考《城镇燃气调压箱》GB27791-2011标准中对调压箱的型号命名规定调压柜只是调压箱的一种,其实楼主写法有误,应该是:RX1500/0.4BRX——燃气调压箱的拼音缩写(R代表燃气,X代表箱)1500——指该调压箱的公称流量(不一定是最大供气量)0.4——指该调压箱的最大进口压力为0.4MPaB——是指该调压箱的结构是1+1结构,即一路调压+一路旁通设计

6. 城镇燃气调压器使用时间为多少年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第十六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 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取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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