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燃气调压箱安装高度
1.气体探测器选点应选择阀门、管道接口、出气口或易泄漏处附近方圆1米的范围内,尽可能靠近,但不要影响其它设备操作,同时尽量避免高温、高湿环境。
2. 可燃气体探测器用于大面积气体检测时可采用10~12平方米一个探头布置,也可达到检测报警效果。
3.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方式可采用房顶吊装、墙壁安装或抱管安装,应确保安装牢固可靠,同时应考虑便于维护、标定。
4.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检测氢气、天然气、城市煤气等比重小于空气的气体时,采用距屋顶1米左右安装;检测液化石油气等比重大于空气的气体时,采用距地面1.5~2米左右安装。
5.可燃气体探测器布线应采用三芯屏蔽电缆,单根线径大于1平方毫米,接线时屏蔽层必须接地。
6.可燃气体探测器现场走线应穿管,所用管子应符合消防要求,管子应与探头连接,以达到消防要求。
7.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时应传感器朝下固定。
8.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断电情况下接线,确定接线正确后通电;应在确定现场无可燃气泄漏情况下,开盖调试探头(对于隔爆探头SP-1102来说)。
9.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至少每年标定一次,以确保检测精度。
2. 燃气调压箱设置要求
1压力范围不同小区调压由气瓶压力降至0.1MPa下(中压供气),楼栋调压由中压降至使用压力;
2、小区调压站设置在地面,属建筑物需办理规划;楼栋设置在楼顶或立管起始处,属设施手续简单多了。
3. 燃气调压箱安装高度标准
加气站站内设施与附近民用建筑距离国家标准是35米
给你几个相关参考数据:
1、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2006 表7.2.4《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储气总容量>4500——≤10000m3范围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明火点和建筑物(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为25m,但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表4.0.7《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三类保护物距离规定12m。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5.0.1 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上2规定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综上所述:撬车停车位,CNG撬,地下储罐与明火点和建筑物的防火距离达到12m以上即可。
4. 燃气调压箱放散管高度
燃气一级调压器减压工作原理:
燃气调压器(gas pressure regulator)俗称减压阀,也叫燃气调压阀是通过自动改变经调节阀的燃气流量,使出口燃气保持规定压力的设备。通常分为直接作用式和间接作用式两种。调压器是燃气管路上的一种特殊阀门 ,无论气体的流量和上游压力如何变化,都能保持下游压力稳定的装置。
调压器最大的功用是保持燃气在使用时有稳定的压力,从而保证燃气用具得到稳定的燃空比(燃气与空气的配合比例);燃气供应系统中使用调压器将气体压力降低,并稳定在一个能够使气体得到安全、经济和高效利用的适当水平上。
调压器的工作原理是:
调压器由进气阀体、进气接体、出气接体、出气阀体、指挥器五大部分组成,进气接体内装有主阀调压簧、高压气筒套、密封胶膜等。出气阀体内装有固定阀座,该阀座与高压气筒套组成密封副。当指挥器关闭时,高压气筒套在主阀簧的作用下,紧贴在固定阀座上,将介质关闭在调压器内;当指挥器打开时,在指挥器先导气的作用下,密封胶膜拉动密封膜压盘压迫 弹簧 ,使高压气筒套离开固定阀座,指挥阀开启越大,高压气筒套与固定阀座间的间隙越大,从而实现调节气流压力高低和流量大小的功能。
5. 燃气调压箱设计规范
一般在小区空旷的地方
小区燃气调压箱的位置,一般是参考荷兰天然气调压站建设经营和规定制定的。同时规范也留有余地,当达不到净距要求,可以采取有效措施(指有效的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加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加设隔爆墙等),适当缩小净距。
调压箱也有很多种,如果是按照体积大于1.5m³调压柜爆炸泄压口的面积要求计算,当爆炸时能使柜内压力不超过3.5KPa,并不会对柜内任何部分照成损坏。
6. 燃气调压箱安全间距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燃气使用又以下要求: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一等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一等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一等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一等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一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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