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问责包括哪些?

193 2024-07-10 09:01

一、追责问责包括哪些?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 (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追责问责的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这是党的问责工作中摆在第一位的原则。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失责必问必须成为常态。

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这是新增的一项原则,与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

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开展问责工作,作出问责决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追责问责的区别?

1.

问责是追责的前奏,也就是说对于某个错误,先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就是追责,意思是追究责任。问责指的是调查核实的那一步,追责是指追究责任那一步。

2.

问责,本身是个舶来品。 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最近的一系列问责事件,反映了高层治理官员队伍的决心。

3.

追责,是指通过侦査、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四、追责问责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追责方式有两种。国家赔偿后进行追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进行追偿,一种是追究当事人责任。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追责问责管理办法?

1.

问责是追责的前奏,也就是说对于某个错误,先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就是追责,顾名思义也就是追究责任。问责指的是调查核实的那一步,追责是指追究责任那一步。

2.

问责,本身是个舶来品。 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最近的一系列问责事件,反映了高层治理官员队伍...

3.

追责,是指通过侦査、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

六、严肃追责问责的措施?

 主要采取点名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等问责方式。

结合其主管部门采取上述同等问责方式。

七、纪律追责问责处理办法?

关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深化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按照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职能定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纪委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包括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实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派出(驻)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对一般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其所在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第六条 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监督考核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的;

(二)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乏大局意识,敷衍塞责或决策失误,造成工作贻误的;

(三)发现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

(四)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不正之风、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频发多发,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出后,仍不抓不管的;

(五)所管辖地区(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突出,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且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

(六)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制止,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的;

(七)不认真落实“三转”要求,直接参与应由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或对执法监督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再监督”不力的;

(八)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九)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驻)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襄阳市纪检监察机构派出(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乏协调配合或敷衍塞责,造成工作贻误的;

(三)所联系(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存在严重问题,但不制止、不纠正、不上报,不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的;

(四)所联系(驻在)单位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的;

(五)对所联系(驻在)单位监督滞后,未及时发现廉政风险隐患,导致问题多次发生或酿成大错的;

(六)未认真落实“三转”要求,存在越位现象,影响正常执纪监督工作开展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八)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故意拖延、相互推诿,存在庸懒散软现象,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认真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务接待制度的;

(四)未按照信访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办法,擅自处置信访举报线索,私自扣压、销毁或存放信访件,或故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

(五)对信访件反映的重大问题不予及时筛选登记,该办理不办理,该转办不转办,该督办不督办的;

(六)对上访群众谩骂敷衍、态度恶劣,或对署实名举报不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七)受理案件线索后,无正当理由,压案不查,选择性办案,或私自与涉案人员接触,跑风漏气,泄露案情的;

(八)案件调查中,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或帮助涉案人规避调查,办“人情案”的;

(九)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不报告、不处理,或谎报、虚报案件事实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调查案情,私自收缴、暂扣被调查人财物,或借办案之机,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依照有关规定追缴、清退违纪违规款物,或在追缴、清退违纪违规款物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十二)案件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案件主要违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对案件作出错误处理的;

(十三)纠风、执法等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为责任人隐瞒错误、开脱责任的;

(十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不正之风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弄虚作假,致使问题再次发生的;

(十五)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正之风和执法不公等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十六)治庸问责、纠风治乱等明察暗访活动中,跑风漏气,向暗访对象通风报信,或擅自篡改检查结果的;

(十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风行风评议、纪检监察机关绩效考核等专项检查考评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打“人情分”,影响干预测评结果的;

(十八)专项清理和检查中故意漏项,或降低工作标准,导致清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

(十九)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被监督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的;

(二十)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凡出现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按下列方式实施问责: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检查;

(五)免职;

(六)责令辞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实施问责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出(驻)机构存在问责情形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对问责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问责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问责实施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因群众举报和上访反映,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二)在各项执纪监督检查中,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问题,应当问责的;

(三)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

第十九条 问责实施程序

(一)受理。问责实施机关授权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有关线索。

(二)调查。经问责实施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成立调查组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向纪委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对调查属实的,启动问责程序;对调查不属实的,及时对当事机关或当事人予以澄清。

(三)处理。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后,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追责问责是个什么处罚?

追责:既追究责任,极有可能是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问责:有现场提出批评之意。

九、什么是追责问责类案件?

法律分析:

1、问责是追责的前奏,也就是说对于某个错误,先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就是追责,顾名思义也就是追究责任。问责指的是调查核实的那一步,追责是指追究责任那一步。2、问责,本身是个舶来品。 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最近的一系列问责事件,反映了高层治理官员队伍的决心。3、追责,是指通过侦査、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十、追责问责力度不够的表现?

不愿问,虽然全国许多地方都在推行问责制度,但推行的步伐和力度不一样,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怕得罪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还没有将问责制度提倡以意思日程,更没有认识到推行问责制度在发展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因而产生不愿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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