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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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职责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职责

作为一名驻矿安全监管员,其岗位职责涵盖了广泛的范围,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以下将详细介绍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管理

1. 安全生产监督

负责对矿山生产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并制定相关的整改措施。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2. 安全规章制度执行

负责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事故应急管理

1. 应急预案制定

参与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演练及时处理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2. 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对矿井事故进行调查及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率,保障矿山生产和员工安全。

三、安全技术监督

1. 安全设备监测

监督安全设备的运行状态,定期检测其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完好有效,保障作业安全。

2. 安全技术培训

组织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推广安全生产知识,减少事故发生。

四、安全监管协调

1. 部门协调沟通

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 安全评估报告

编制矿山安全评估报告,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安全隐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稳步推进。

五、安全监管记录

1. 安全检查记录

定期记录对矿山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形成安全监管台账,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依据。

2. 事故报告归档

及时归档事故处理报告,留存事故调查处理的记录,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安全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总的来说,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岗位,需要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和专业知识,做好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与稳定。

二、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做什么的?

煤矿驻砂安全监管员就是负责所在煤矿的安全督察和安全管理,具体的讲,就是监督所在煤矿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了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所在煤矿是否违规生产和超能力生产,是否存在安全重大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是否出了安全事故隐瞒不上报等等,驻矿安监员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煤矿存在的一切安全管理问题。

三、驻矿安监员有前途吗?

煤矿安检员就是在煤矿井下的安全检查员,属于特殊工种,要在井下同工人一同上班,不得少于8小时,但如果你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还是挺有前途的。

煤矿安全员职责

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矿山部相关安全制度,推动公司、矿山部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2、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隐患,有权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令其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

3、负责对新员工和年度、日常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班组安全教育,抓好员工复工及变换工种教育。

4、负责施工现场重要危险部位的警示、安全标语牌的制作和宣传工作。

5、参加矿山部安全生产会议,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按时上报安全生产各类报表。

四、为什么要当驻矿安监员?

作为驻矿安监员每天要检查好矿工的安全,决不能马虎这关系到矿工的生命会影响一个家庭,从严管理是为了矿难尽量不发生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五、煤矿驻矿安监员怎么面试啊?

煤矿安检员是一个煤矿抓安全的最小的管理者,做好一个安检员~首先你必须要了解井下实际情况,你必须得知道这活是怎么干的,清楚三大规程,不允许他人违章作业与违章指挥,要监督工程是否按规程作业,有没有“三违”现象。

六、驻矿安监员和施工单位那个好?

驻矿安监员比较好。驻矿安监员责任较大,工作较稳定,待遇较低,施工单位稳定性较差,目前待遇要好些,但有点辛苦。

如果是驻矿的话,就是上级单位下派的专人,对煤矿的全面安全工作进行监管,有权利对监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行政级别与煤矿平级,不受煤矿制约管理。

七、驻矿安监员如何开展煤矿安监工作?

如果是驻矿的话,就是上级单位下派的专人,对煤矿的全面安全工作进行监管,有权利对监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行政级别与煤矿平级,不受煤矿制约管理。

八、怎样做好一个驻矿安检员?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

在日常工作中,安全检查员每天要对自己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分析、分类、填表,并提出整改意见,如果没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是很难胜任这项工作的,这是最基本的条件。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是一项既要腿勤又要嘴勤, 还又要脑勤会想的管理工作。无论是刮风下雨、天寒地冻,还是烈日炎炎,无论是节假日、还是工作日;只要单位有人上班,井下有人工作,安全检查员就要负责,就得查处隐患、纠正“三违” 、预防事故。因此,没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很难适应此项工作的。

二、具有一定的现场工作经验和丰富的安全知识

就我们华坪县转型升级的煤矿情况来看,现有的井下安全检查员大多数都是来自采掘一线,有的以前没有做过安全管理工作。所以,要想做一名合格的煤矿安全检查员就必须进行不断地学习、丰富和发展自己的安全知识、业务技能,增强安全监管意识。因为,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发现问题,会解决问题。所以,没有足够的工作经历、实践经验和丰富的安全管理知识是做不好安全检查工作的。 一个合格的煤矿检查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懂生产、会管理,并且能够及时发现和预防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因素、潜在危险,以此来弥补管理中的缺陷。作为煤矿安全检查员主要应学会和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知识,以及有关专业基础知识,随时了解和掌握井下生产实际情况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4).掌握煤矿职工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知识:5具备事故预测、分析和现场处置方面的能力; (6)·具有人际关系学、行为科学和心理学等知识。

九、驻矿安监员岗位职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发〔2021〕15号)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是县应急管理局向煤矿企业派驻的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江县范围内派驻煤矿企业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对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每个煤矿派驻1名或者2名驻矿安监员。驻矿安监员实行年度轮岗交换,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煤矿企业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干涉、拒绝、阻挠。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应按下列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依法办矿,监督检查正常生产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情况和正常建设的项目审批文件齐全有效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五长”、副总工程师、“五科”、“五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与在岗情况和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监督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严格按照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建设,监督隐患整改的煤矿按照限定的作业范围、限定的作业人数进行井下隐患整改,监督长期停产停工煤矿不得擅自复产复工。

(四)监督所驻煤矿落实“以风定产”、“定岗定员”制度和最大下井作业人数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井下作业人数组织作业,并从入井登记、矿灯发放、自救器发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控每班井下人数。

(五)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闭、栅栏备案管理及启封报批制度,督促建立密闭管理台账,加强井下密闭动态变化管控。

(六)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火工产品井下炸药库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七)监督所驻煤矿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督促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

(八)监督所驻煤矿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开展隐患排查及整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定期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整改进度情况。

(九)监督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综合信息 化管理系统。

(十)监督所驻煤矿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停电停风、瓦斯超限、井下异常涌水、汛期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十一)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十二)及时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所驻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主要负责人变更、承包 分包等情况。

第九条 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参与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 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有权掌握和了解煤矿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

(三)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设备、设施及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有权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根据煤矿企业管理奖惩办法提出奖惩建议;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当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人员;

(六)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对隐瞒事故责任者提出控告,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有权 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第十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监员每天如实填写《驻矿日志》,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每周五和每月底前书面报送所驻煤矿的周、月工作报告,并将每月工作报告抄送产煤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驻煤矿“采、掘、机、通、运、排”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按照“五落实”原则,督促煤矿企业整改。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监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2人驻矿的煤矿必须保证每天至少有1人在矿,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四)驻矿盯守制度。严格落实驻矿安监员驻矿盯守制度,坚持24小时驻矿,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原则上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五)班前会制度。驻矿安监员每月参加所驻煤矿的班前会不少于10次(特殊情况除外),并做好会议记录。

(六)请销假制度。驻矿安监员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负责人签批,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驻矿安监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七)所驻煤矿与驻矿安监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须申请回避,请求重新安排。

(八)上班前及上班期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三章 培训

第十一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每年到有资质的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接受为期一周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培训。县应急管理局每年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为期两周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对驻矿安监员的履职考核按日常履职考核、年度考评相结合原则进行。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按百分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日常履职考核:由县应急管理局对驻矿安监员的履职实施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汇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日常考核不合格。

(一)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不低于15次,少一次,扣5分;

(二)未能及时制止煤矿企业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擅自启封井下密闭的,一次分别扣10分、15分;

(三)不能在现场监督解决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一次扣5分;

(四)下井前及工作期间饮酒的,一次扣15分;

(五)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一次扣15分;

(六)工作期间无故脱岗的,一次扣5分;

(七)所驻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3次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同一安全隐患的,扣10分;

(八)发现所驻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措施的,扣15分;

(九)所驻煤矿矿级领导未带班下井、未与工人同进同出,驻矿安监员未能制止的,发现一次扣5分;

(十)发现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驻矿安监员未能制止的,发现一次,扣5分;

(十一)监管矿井发生一般轻伤、重伤事故,分别扣10分和20分。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驻矿安监员日常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以安全风险奖励金为依据,考核划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为100分,称职为70分以上,不称职为70分以下,考核结果由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一)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督促煤矿隐患整改效果明显且安全状况取得明显好转。

(二)称职: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不称职: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所驻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及时发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促煤矿整改到位,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年度考核优秀的;

(四)其他奖励情形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县应急管理局建立驻矿安监员奖惩制度,通过实行每月工作补贴和安全风险金制度,实现对驻矿安监员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驻矿安监员每人每年缴纳5000元风险金(年终考评合格者,所交风险金可结转为次年风险金;考评不合格者, 风险金不予退还并按相关规定处理),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每月按750元标准发放工作补贴(不含下井补贴、交通费和电话费)。

第十八条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职,所驻煤矿矿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年终由县人民政府按所交风险金6倍标准给予每名驻矿安监员一次性安全奖励;驻矿安监员所驻煤矿全年发生1起瓦斯、水害或其他一般伤亡事故的,取消全年风险金奖励;因监管不力、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问责。

第十九条驻矿安监员未按要求严格履行职责,按以下规定抵扣每月工作补贴:

(一)未严格履职,每月下井次数未达到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少一次扣100元工作补贴,扣完为止;

(二)每月按要求参加所驻煤矿班前会10次(特殊情况除外),少一次扣50元,月末在工作补贴中抵扣;

(三)每月未按规定时间按报送资料的(特殊情况除外),每次扣50元,月末在工作补贴中抵扣。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驻矿安监员工作经费由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政府申请,以专项补助形式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每月工作补贴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给驻矿安监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越权行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隐瞒所驻煤矿事故;

(四)对群众举报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要信息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出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有领取煤矿“工资”、收受煤矿好处费或红包现金等“吃、拿、卡、要”行为的。

有前款第(七)项所列行为的,一次性扣除当月工作补贴, 给予留用半年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驻 矿安监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驻矿安监员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

十、驻矿安监员怎样做好本职工作?

是个好工作!目前我国矿区安全现状距离发达国家较远,矿难事故时有发生。安监局设驻矿安监员,那一定是责权利相结合的一个岗位,出了问题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我国矿井安全起到很大促进作用,相信你们一定会冲在生产第一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个人的得失置之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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