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发批复还是下达批复?

216 2024-08-17 06:09

一、下发批复还是下达批复?

     批复应该是下发,而不是下达。

      批复,即上级机关对下级的书面报告批注意见答复。

      下发与下达。“下发”本意指落发,剃发。这里指向下发送的意思。出自《吴志•周鲂传》:“鲂乃诣部郡门下,因下发谢。”下达,向下的发布或传达,向 级别、地位等较低的人、团体或地方的发布或传达。

二、立项批复和可研批复区别?

一般,一个项目,在正式立项之前,要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得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负责部门审核,确定该项目是否可行,这就是可研批复。

经可研批复认为项目可行后,相关部门就可以提出该项目的立项申请或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政策、经济、技术、资源、效果、影响……等诸多因素,确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立项,这就是立项批复。

三、申论批复范文

申论批复范文 - 了解如何提高申论写作技巧

申论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重要部分,对于考生来说,写作才华的展示是至关重要的。而在申论写作中,申论批复范文是一种很好的参考材料,可以帮助考生了解如何提高申论写作技巧。

申论批复范文是以往考生写作的经验总结,对于写作技巧、逻辑结构以及观点支持等方面都有着很好的示范。通过阅读和分析申论批复范文,考生们可以学习到一些常用的写作技巧,不仅能够提高写作水平,还能够对申论题目有更深入的理解。

1. 提纲明确

申论批复范文通常都会在开头部分给出明确的提纲,明确写作的主题和要点。这样一来,考生就能够更好地掌握写作的方向,避免在写作过程中偏离主题。通过阅读批复范文,考生可以学习到如何准确明确提纲、概括主题,以及如何将要点条理清晰地展开。

2. 论证充分

申论批复范文在论证过程中会给出充分的论据和事实依据,以支持观点。这种论证方式是考生们值得学习的范例,通过学习申论批复范文,考生可以了解到如何寻找与主题相关的论据,如何运用数据和事实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另外,还可以学习到如何通过对比、引用权威观点等方式,增强论证的说服力。

3. 表达精准

申论批复范文的表达通常都是精准而准确的,没有模糊措辞或者含糊不清的表述。考生可以通过学习申论批复范文来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学会用准确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论证。此外,还可以学习到如何运用一些恰当的词汇、句型和修辞手法,使自己的文章更加有说服力和吸引力。

4. 逻辑严密

申论批复范文的写作逻辑通常都是严密而有层次的,考生可以通过分析范文来学习如何构建自己的写作逻辑,使文章更加有条理和连贯。申论批复范文还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如何将观点进行组织,如何进行段落衔接,使整篇文章的逻辑结构更加清晰,观点更加连贯。

5. 灵活运用素材

申论批复范文通常会运用到一些实际生活中的素材,如政策法规、统计数据、学术研究等,来支持观点论证。通过学习申论批复范文,考生可以了解到如何灵活运用素材,如何进行自己的观点延伸和拓展。这种灵活运用素材的能力对于考生提高申论写作水平非常有帮助。

6. 结尾得当

申论批复范文的结尾通常会给出一个得当的总结和观点回顾,以及对主题的深入思考。通过学习范文的结尾部分,考生可以了解到如何给自己的文章一个合适的结尾,如何通过总结回顾来增加文章的完整性。此外,在结尾部分还可以学习到如何提出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以展示自己的思想深度和思考广度。

综上所述,申论批复范文对于提高申论写作技巧非常有帮助。通过学习范文,考生可以从提纲明确、论证充分、表达精准、逻辑严密、灵活运用素材以及结尾得当等方面,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好申论批复范文的学习方法,是提高申论写作技巧的重要途径。

四、借款合同批复

在个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时我们会面临需求资金的情况,而借款合同批复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帮助我们解决资金问题的重要文件。借款合同批复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双方在借款过程中的利益得到保障。

借款合同批复作为一种约定文件,其中包含了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信息。当我们需要从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处借款时,借款合同批复就会被要求。作为借款人,了解借款合同批复的内容和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借款合同批复的重要性

借款合同批复是一种合法约定,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借款合同批复是一种法律文件,受法律保护。它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借款过程中的利益得到保障。
  2. 风险防范:借款合同批复明确规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信息,使借款人和出借人对借款的各项条件有清晰的认知。这有助于减少借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风险。
  3. 合法合规:借款合同批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规定,确保借款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出借人而言,借款合同批复也是一种保证,在出借行为出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借款合同批复的内容和条款

借款合同批复作为一种约定文件,其中包含了以下重要内容和条款:

  • 借款金额:借款合同批复明确规定了借款的金额,确保借款人和出借人对借款金额有明确的认知。
  • 利率:借款合同批复规定了借款的利率,包括年利率、月利率或日利率等。利率的确定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因素相关。
  • 还款方式:借款合同批复规定了借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按期付息到期还本、一次性还本付息等不同方式。
  • 还款期限:借款合同批复明确规定了借款的还款期限,包括还款开始日期和还款截止日期。
  • 逾期利息:借款合同批复中通常也会规定逾期还款的利息率,一旦发生逾期还款,借款人需要支付额外的逾期利息。
  • 提前还款:借款合同批复规定了借款人是否可以提前还款以及提前还款的条件和约束。

借款合同批复的审查和谨慎选择

借款合同批复在借款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签署借款合同批复之前,借款人需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并进行谨慎选择。

首先,借款人应仔细阅读借款合同批复的内容和条款,确保自己对合同的各项约定有清晰的认知和理解。如果对某些条款有疑问或不明确的地方,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或要求出借人进行解释。

其次,借款人需要对出借人进行审查和调查,确保对方具备合法资质和信誉。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机构的信贷记录或借款合同批复信用报告来获取信息,以减少可能的风险。

最后,借款人可以向多家金融机构咨询并比较不同机构的借款合同批复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借款合同批复。这样可以有利于借款人获得更有利的借款利率和还款条件。

借款合同批复的签署和保留

在确定选择借款合同批复之后,借款人需要与出借人进行签署,确保双方达成一致并具备法律效力。在签署过程中,借款人应该留意各项条款的具体表述,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和调整。

签署完毕后,借款人需要保留好借款合同批复的原始文件,并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借款合同批复具有法律效力,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应及时关注还款情况,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文件。

总结

借款合同批复是解决个人资金需求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确保双方在借款过程中的利益得到保障。作为借款人,我们需要理解并认真对待借款合同批复的内容和条款,审查和谨慎选择合适的借款合同批复,签署并保留好相关文件。

五、批复科技金融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批复科技金融正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批复科技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在金融行业中实现创新和改革的一种金融模式。它以科技为核心,通过改变传统金融服务的方式和方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有效、更便捷的服务,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机遇和选择。

一、批复科技金融的定义

批复科技金融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借助于科技手段改革和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的一种金融模式。

二、批复科技金融的特点

  1. 高效性:批复科技金融借助于信息技术的快速传递和处理能力,能够提供更高效的服务。利用批复科技金融,投资者可以快速查找到适合自己需求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可以更快速地处理客户需求和提供服务。
  2. 创新性:批复科技金融通过引入新技术和新模式,实现金融服务的创新。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自动化的投资分析,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潜在的投资机会等。
  3. 便利性:批复科技金融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提供了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进行交易、查询,不再受制于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4. 风险控制:批复科技金融通过引入智能风控系统和数据分析方法,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来评估和管理借贷风险,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5. 可持续发展:批复科技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批复科技金融不仅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和竞争力,还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利益。

三、批复科技金融的应用领域

批复科技金融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正在逐步应用于各个金融领域。

  • 互联网金融:批复科技金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应用已经非常广泛。通过互联网技术,投资者可以轻松购买各类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扩大其客户群体,降低运营成本。
  • 智能投顾:批复科技金融在智能投顾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通过智能投顾系统,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获得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和组合配置。
  • 区块链技术:批复科技金融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领域也具有很大的潜力。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透明性和安全性,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安全、更高效的交易和结算方式。
  • 大数据分析:批复科技金融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进行客户画像、风险评估和市场分析等。

四、批复科技金融的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批复科技金融的前景非常广阔。

首先,金融科技领域的投资将继续增加。投资者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投资热情持续高涨,将进一步推动批复科技金融的发展。

其次,监管部门对于批复科技金融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将会出台更加完善的监管政策和标准,促进批复科技金融健康、稳定地发展。

再次,科技的不断创新将进一步推动批复科技金融的发展。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改进,批复科技金融将有更多的应用场景和机会。

总的来说,批复科技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需求变化,批复科技金融将继续成为金融领域的热点和创新方向。

六、批复申论范文

批复申论范文是指在某些行政程序中,相关主管部门或领导针对特定事项所做出的书面意见或裁定。在各级政府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中,批复申论范文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明确政策方向、规范行为,有效引导各方工作。

批复申论范文的特点

批复申论范文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 具备法律效力:批复申论范文是主管部门或领导依法发布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 明确具体事项:批复申论范文通常针对具体事项或提案,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处置。
  • 权威性强:批复申论范文是相关部门或领导对特定事项的权威回应,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 符合政策导向:批复申论范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确保政策执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批复申论范文的撰写要点

在撰写批复申论范文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 准确把握事实:对于被申请事项,应当充分了解事实情况,确保批复内容符合实际情况。
  • 明确表达态度:在批复中要明确表达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态度和立场,避免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
  • 逻辑清晰:批复申论范文应当逻辑清晰,条理分明,避免出现矛盾或理解上的歧义。
  • 用语规范:在批复中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避免出现错别字或不当用语。
  • 格式规范:批复申论范文应当符合相关格式规范,包括标题、正文、签名等部分。

批复申论范文的影响力

批复申论范文对各方的影响力不可小觑:

  • 指导工作实践:批复申论范文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实践起到指导作用,明确方向。
  • 规范行政行为:批复申论范文能够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现违法违规情况。
  • 保障权益合法:批复申论范文能够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 推动改革发展:批复申论范文能够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经济社会进步。

如何正确处理批复申论范文

对于批复申论范文的处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认真阅读理解:收到批复申论范文后,首先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其内容,确保理解无误。
  • 及时落实执行:对于批复中要求的事项,应当及时落实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 遵守规定要求:在执行批复内容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变更。
  • 保留备查:对于批复申论范文,应当妥善保留备查,以备日后查询和核查。

结语

批复申论范文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和合理运用批复申论范文对于促进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对待批复申论范文,做到依法行政,推动社会进步。

七、云南煤炭资源排名?

云南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滇东北地区。其他地区少,

在不考虑煤种的情况下,昭通市的昭鲁坝子储量最大,拥有90亿吨的褐煤储量。

其次是曲靖市的宣威和富源,拥有40亿吨的煤炭储量。以及麒麟区的9亿吨储量。

排在其后的是红河州的开远小龙潭有9亿吨的褐煤储量,弥勒和泸西7亿吨储量。

4昆明寻甸先锋矿,宜良可保矿的褐煤储量也很大。

5滇西楚雄,丽江,都有一定的煤炭资源但都不成规模。

这些分布是由于云南古地质情况决定的。同时中国古地质情况也决定了长江以南的煤炭储量远远赶不上黄河以北的储量。

八、可研批复和概算批复的区别?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同意,说明项目具有可实施性,可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立项的依据,可研报告是项目前期的研究成果,报告中有环保部门批复环境评估,征地情况、工艺路线、技术解决方案、设备、水电燃料用量及解决路径、原料来源、市场分析、风险分析、项目资金概算、财务经济分析、国民经济分析等都可行,并能取得高于行业的或社会的收益率,才能得到投资公司的认可批准,概算批复是在批复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工作,说明项目已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九、可研批复就是工可批复吗?

可研批复,全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这项批复,不是开工批复,这是两回事。可研批复,一般是在重大工程立项前,首先由建设单位组织研究项目论证,之后对项目建设进行可行性和投资性进行评估和撰写报告,并按照权限上报上级进行复核。

上报可研报告的目的,是让上级单位评估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这个可研报告批复后,就意味着上级单位原则同意项目的立项建设。

收到可研批复后,若是同意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则需要按照批复意见,尽快申报项目的正式立项申请报告。这个立项报告批复同意后,才能组织工程的开工建设。

十、煤炭资源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二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二十四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二十五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心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四十一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四十六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四十七条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条

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五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五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四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2]

修订沿革

1996年8月29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施行时间:1996年12月1日

2011年4月22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施行时间:2011年7月1日[3]

2013年6月29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施行时间:2013年6月29日[4][1]

2016年11月7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施行时间: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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