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采样机样品收集器行业标准?
煤炭采样机样品收集器的行业标准主要涉及到其采集准确性、样品质量、操作安全等方面。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采样,采集的样品应具备代表性和随机性,样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分析要求,收集器应具有稳定性和耐用性,操作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进行人员培训。
这些标准旨在保证采样器的性能和操作安全性,提高采样效率,确保采样结果准确可靠,为煤炭生产和科学研究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二、野营帐篷行业标准内容是什么?
MZ/T 011.1-2010 救灾帐篷 第1部分:8m2单帐篷 民政部 2010-03-15 现行
MZ/T 011.2-2010 救灾帐篷 第2部分:12m2单帐篷 民政部 2010-03-15 现行
MZ/T 011.3-2010 救灾帐篷 第3部分:36m2单帐篷 民政部 2010-03-15 现行
MZ/T 011.4-2010 救灾帐篷 第4部分:12m2棉帐篷 民政部 2010-03-15 现行
MZ/T 011.5-2010 救灾帐篷 第5部分:36m2棉帐篷 民政部 2010-03-15 现行
MZ/T 011.6-2010 救灾帐篷 第6部分:厕所帐篷 民政部 2010-03-15 现行
MZ/T 011.7-2010 救灾帐篷 第7部分:帐篷涂层布 民政部 2010-03-15 现行
三、煤炭管理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已被删除)
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已被删除)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四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二十六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二十七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条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四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四十三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四十六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四十八条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四十九条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一条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五十二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三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五十八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代替煤炭的新燃料?
可替代煤炭的燃料种类多,但适用于锅炉燃料的目前有是压块或颗粒生物质、天然气、燃油(柴油重油),另外还有一些醇基燃料,每种燃料特点如下:
1、颗粒生物质,生物质燃料来源广泛,如稻壳、果壳、木屑等都能经过简单加工成型作为锅炉燃料,且在污染物含量上相比燃煤要少很多。
2、天然气,除了天然气能用于锅炉外还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层气等,燃气属清洁能源,热值高,在使用上相比固体燃料都要便捷,成本也相对较少。
3、燃油类,烧油锅炉也很常见,柴油和重油热值高,但要选择性能优良的燃烧器。
五、新《速冻面米食品行业标准》?
NY/T 1407-2007 绿色食品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 266KB SB/T 10412-2007速冻面米食品 1731KB GB 19295-2003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 168KB SB/T 10289-1997速冻面米食品 318KB GB 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 219KB 为你找到这几个,在易启标准网可免费下载。
六、煤炭气化包含哪些内容?
气化过程是煤炭的一个热化学加工过程。它是以煤或煤焦为原料,以氧气(空气、富氧或工业纯氧)、水蒸气作为气化剂,在高温高压下通过化学反应将煤或煤焦中的可燃部分转化为可燃性气体的工艺过程。气化时所得的可燃气体成为煤气,对于做化工原料用的煤气一般称为合成气(合成气除了以煤炭为原料外,还可以采用天然气、重质石油组分等为原料),进行气化的设备称为煤气发生炉或气化炉。
煤炭气化包含一系列物理、化学变化。一般包括干燥、燃烧、热解和气化四个阶段。干燥属于物理变化,随着温度的升高,煤中的水分受热蒸发。其他属于化学变化,燃烧也可以认为是气化的一部分。煤在气化炉中干燥以后,随着温度的进一步升高,煤分子发生热分解反应,生成大量挥发性物质(包括干馏煤气、焦油和热解水等),同时煤粘结成半焦。煤热解后形成的半焦在更高的温度下与通入气化炉的气化剂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以一氧化碳、氢气、甲烷及二氧化碳、氮气、硫化氢、水等为主要成分的气态产物,即粗煤气。气化反应包括很多的化学反应,主要是碳、水、氧、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相互间的反应,其中碳与氧的反应又称燃烧反应,提供气化过程的热量。
主要反应有:
1、水蒸气转化反应
C+H2O=CO+H2-131KJ/mol
2、水煤气变换反应
CO+ H2O =CO2+H2+42KJ/mol
3、部分氧化反应
C+0.5 O2=CO+111KJ/mol
4、完全氧化(燃烧)反应
C+O2=CO2+394KJ/mol
5、甲烷化反应
CO+2H2=CH4+74KJ/mol
6、Boudouard反应
C+CO2=2CO-172KJ/mol
七、煤炭还有那些新的用途?
煤的主要用途有:
1、 发电用煤:我国约1/3 以上的煤用来发电,目前平均发电耗煤为标准煤370g/(kW·h.左右。电厂利用煤的热值,把热能转变为电能。
2、 蒸汽机车用煤:占动力用煤2%左右,蒸汽机车锅炉平均耗煤指标为100kg/(万吨·km.左右。
3、 建材用煤:约占动力用煤的l0%以上,以水泥用煤量最大,其次为玻璃、砖、瓦等。
4、 一般工业锅炉用煤:除热电厂及大型供热锅炉外,一般企业及取暖用的工业锅炉型号繁多,数量大且分散,用煤量约占动力煤的30%。
5、 生活用煤:生活用煤的数量也较大,约占燃料用煤的20%。
6、 冶金用动力煤:冶金用动力煤主要为烧结和高炉喷吹用无烟煤,其用量不到动力用煤量的1%。扩展资料:煤炭的分类:褐煤、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1/2中粘煤、气煤、气肥煤、1/3焦煤、肥煤、焦煤、瘦煤、贫瘦煤、贫煤和无烟煤。近代以煤的变质程度和工艺性质为参数的分类法发展较快,使煤分类具有更严格的科学性和广泛的实用性。但由于各国煤炭资源特点不同,以及工业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各主要产煤国或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都根据本国情况,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八、新医保有哪些新内容?
新医保改革4月1号执行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医保支付方式变更
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主要有这几种: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单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等。变更后,药品按照“集中采购、零差价”原则,取消了加成加价等形式,这样有效的保障了药品质量的问题。同时,推行按照临床诊疗路径、病种分组分类等方式的付费方式,有效的促进医疗价格的透明度。从很大程度上来讲使得老百姓心里更加的通透舒心了。
二、医保报销范围扩大
大病医保新政策还提高了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将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了65%。医保的报销范围:按用药范围来说,包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如果是属于三大目录内的,可以纳入医保范围的报销。
详细注解:参保人员所支出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以及用于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一般报销的范围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几种:抢救期间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医疗费,手术材料及辅助用具,床位费,康复理疗费,换药及康复功能指导训练,救护车费,其他费用,续医费。
新规将普通门诊,特需门诊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75%,并逐步扩大至80%以上。
三、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一级:农村乡、镇卫生和城市街道医院。二级: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三级: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
医疗机构等级分类:
一级:甲等/乙等/丙等
二级:甲等/乙等/丙等
三级:特、甲、乙、丙等
各地将根据诊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水平,将医疗机构划分为三类,实行差异化管理,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包括诊断质量、治疗质量、护理质量、工作质量、综合质量等等几方面的要求与指标。
四、医疗保信息系统升级
加快推进医保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应用,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支撑能力医保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扎实推进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医疗保障惠企便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提高医保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九、新班组例会内容?
有四项例会内容:
一是介绍新班组长及新班组成员。
二是组织学习公司规章制度及班组相关制度。
三是指出新班组将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及奋斗目标。
四是严明纪律、认真学习、把班组工作标准化、数据化、细致化。
新的班组新的小集体,在新班组长带领下,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曹魏《新律》内容?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由于它是对汉律的改革,故当时称为《新律》;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区别,通常称作《曹魏律》。法律繁多庞杂是秦汉早期法律的突出特点之一。魏明帝曹睿即位后,于太和三年(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劫略、贼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户律、捕律、杂律、免坐。(参见《晋书》卷三十《刑法志》引《新律序》)-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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