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部门如何实施有效监管?
在实施有效的监管之前,我觉得应该做到,不包庇或者说不包庇漏税的,再一个就是制度的落实,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一些审核评价。
每一个月或者说每个季度所有的数据都做到一个公开透明化,让每个人都清晰清楚。
二、互联监管实施清单怎么进?
打开互联网监管实时清单页面,点击鼠标右键即可进入
三、虚拟货币监管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三条底线”:
①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
②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相互转让;
③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
四、市场监管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主要内容有:
(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在《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登记管理制度措施、加强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归集登记管理信息等。为便利群众办事创业和规范管理,除《实施细则》明确由特定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辖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就辖区内登记管理权限做出统一规定。
(二)登记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根据《条例》精神,取消了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根据总局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公证认证。
(三)登记程序及材料。通过共性条款加个性条款的立法安排,对设立、变更、歇业、注销等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要求作出规定。其中,歇业是根据《条例》新增的制度内容。考虑到歇业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歇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分别设立专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建档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五)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精神,重申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查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对市场主体虚假登记、虚假出资处罚及未按规定年报、应变更未变更登记(备案)、倒卖营业执照扰乱登记注册秩序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应行政处罚。
五、小餐桌食堂监管实施方案?
建立管理小组,随时检查,达到卫生合格标准即可。
六、电子招投标监管实施细则?
电子招投标监督的实施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司法部。订立的有关招投标的网上细则。
七、今年山东省煤炭实价?
山西无烟煤家用块煤无烟煤在2269元左右。
八、医保监管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了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医保局完善纪委监委、卫健、公安、市场、审计等部门联动机制,保证了医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一是完善医保基金监管要情通报机制。完善医保基金监管要情通报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共同主动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违规违法行为,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医保部门定期主动将医保基金监管要情通报给纪委监委、卫健等部门,实现要情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完善医保基金监管联合检查机制。由相关牵头部门提出涉及医保基金监管的联合检查方案,整合各方资源,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检查,互通联合检查情况;其中医保部门每年牵头组织跨行业、跨部门医保基金专项检查2次以上。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欺诈骗保案件由主办单位发起召集,邀请相关单位参加,专案会商,并落实专人进行协调督办。
三是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案件线索移交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案件线索移交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账资料,对发现的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有管辖权限部门移交,一线索一移交,并跟踪线索办理。涉及欺诈骗保的线索移交医保部门;涉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违法经营等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涉及医疗机构科室外包、医师超范围执业、伪造医疗文书等线索移交卫健部门;涉及欺诈骗保犯罪案件线索、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纪委监委查处。接受线索移交的部门要积极组织案件线索查处,线索办理完毕后及时向移交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四是完善医保基金监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工作要求,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相关案件线索查处,对查实的违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吊销执业资格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淮安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将医保基金监管对象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配套建立基金监管“黑名单”制度,及时归集、公示、共享定点医药机构、医师药师、参保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联合惩戒。
九、第三方监管实施细则?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
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2021年6月3日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
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二章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
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论证第三方机制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
(三)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
(四)研究制定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
(五)对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属或者主管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
(七)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建立健全日常联系、联合调研、信息共享、宣传培训等机制,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试点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日常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对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四)对第三方组织的成员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或公信力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五)统筹协调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巡回检查小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三章 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或者涉案企业、个人、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三条 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人民检察院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审查,发现组成人员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四)依法办理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有关申请、要求;
(五)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在合规考察期内,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
(二)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
(四)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第十八条 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者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履行合规计划,不得拒绝履行或者变相不履行合规计划、拒不配合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合规计划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涉嫌行贿的企业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试点地方人民检察院、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报送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山东省煤炭技校济宁校区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特别是煤炭行业,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煤炭专业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
山东省煤炭技校济宁校区作为山东省唯一一所专注于煤炭专业的技校,在培养煤炭人才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校区成立于20xx年,至今已经有多年的办学经验,培养了大批优秀的煤炭专业人才。
专业课程与师资力量
山东省煤炭技校济宁校区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这些教师大多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他们教授的煤炭专业课程包括煤炭开采技术、煤炭加工与利用、煤矿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内容。
校区为学生提供了先进的实训设备和实验室,让学生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学生们不仅可以学习到理论知识,还能通过实践掌握实际操作技能,为将来投身煤炭行业做好充分准备。
校企合作与就业前景
山东省煤炭技校济宁校区与多家知名煤炭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校区与企业共同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实习培训等活动,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毕业生就业率一直是山东省煤炭技校济宁校区的一项重要指标。通过校企合作,校区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实习机会和就业资源,确保了毕业生就业的质量和数量。
煤炭行业作为传统行业,一直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煤炭资源丰富的山东省,煤炭专业人才的需求依然旺盛。因此,选择在山东省煤炭技校济宁校区学习煤炭专业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中,煤炭专业人才将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无论是在国有煤矿、煤炭企业还是在煤炭化工等相关行业,煤炭专业人才都将会受到青睐。
学生生活与校园文化
除了专业教育,山东省煤炭技校济宁校区也非常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校区为学生提供了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如文艺晚会、运动会、社团活动等。
学生们在校园中互相交流、学习,形成了浓厚的学术氛围和友好的校园文化。他们不仅在专业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还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结语
山东省煤炭技校济宁校区是培养煤炭专业人才的重要阵地,在煤炭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无论是对于煤炭专业的学习,还是对于将来在煤炭行业的就业,选择这所学校都是一个明智的决策。
希望更多对煤炭行业感兴趣的学生能够选择山东省煤炭技校济宁校区,通过优秀的教育资源和实践机会,为国家煤炭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