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水规总院是什么单位?)

鑫锐电气 2023-04-23 19:00 编辑:admin 174阅读

一、水规总院是什么单位?

1、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是受部委托,负责全国性综合及专业规划编制、规划设计审查和水利勘测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的部直属事业单位。

2、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是正司厅级机构,所以该院院长级别为正司(厅)级。

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各校区专业?

一、、花园校区

1、水利学院:水利水电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

2、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地质工程 土木工程(岩土工程方向)、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地质工程(中英国际合作办学)

3、测绘与地理信息学院:测绘工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科学

4、材料学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

5、管理与经济学院:经济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管理、工业工程、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6、水资源学院:水务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7、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应用化学、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类、消防工程

8、建筑学院:建筑类(含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

9、数学与统计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统计学类(含统计学、应用统计学) 金融数学

10、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网络工程、软件工程

11、物理与电子学院: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

12、外国语学院: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俄语

13、法学院:法学

14、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15、艺术与设计学院:设计学类、绘画

16、国际教育学院:汉语国际教育(文化信息技术与传播)、汉语国际教育(英语地区)、汉语国际教育(法语地区)、汉语国际教育(西语地区)、汉语国际教育(韩语地区)、英语 、英语(工程英语)

二、龙子湖校区

1、土木与交通学院:土木工程、工程力学、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交通工程

2、电力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热动方向、 能源与动力工程(水动方向)、自动化类 核工程与核技术

3、机械学院:交通运输 机械类 测控技术与仪器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英合作办学)

4、乌拉尔学院: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能源与动力工程(热动方向)、测绘工程、建筑学、土木工程

三、万州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有哪些专业?

重庆万州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有下列专业:工程测量与监理、市政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园林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水务管理、水利水电工程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城市水利、水环境监测与分析、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发电厂及电力系统、机电设备运行与维护、小型水电站及电力网、供用电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等专业。

四、水电应用管理是做什么的?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管理与经营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施工管理等

五、华北水利水电行政管理好就业吗?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是所不错的学校,校风良好,就业情况也不错。学校起源自1951年创建于北京的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水利学校,1954年更名为水利部北京水利学校。1958年北京水力发电学校、北京水力发电函授学院并入,成立北京水利水电学院。

六、南方电网招收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吗?

南方电网等国家电网会招收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人才。

国家电网对电气方面的人才需求量比较大,但也并不是只招电气类的人才。它还会招收水利水电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等不同种类的专业。

对想报考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考生来说,河海大学、华北电力大学、长沙理工大学、东北电力大学都是不错的选择。

七、水科院属于什么级别单位?

水科院是国家水利部下属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国家水利水电系统的项目研发、科级成果应用、水利水电科学研究等工作。

八、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