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设备设施类危险源控制措施(企业涉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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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末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 控制室或机柜面具有爆炸、火灾危险装置一侧,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21 6.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2 6.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

23 6.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24 6.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5 6.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26 6.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7 6.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28 6.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29 6.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0 6.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综合判定5.3.3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1 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32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33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34 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35 综合判定要素:

7.1总平面布置

7.1.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

7.1.4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7.2防火分隔

7.2.1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7.2.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7.2.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7.3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7.3.1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7.3.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7.3.6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3.7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7.3.8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7.3.9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0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7.3.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3.12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7.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7.4.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行

7.6消防供电

7.6.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換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7.3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7.8消防安全管理

7.8.1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7.9其他

7.9.1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9.2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7.9.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2.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有哪些

解答:第一个重点”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第二个重点”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一重大”是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两重点一重大是指政府安监部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简称“两重点一重大”

3. 依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一、企业性质

  山西铁峰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2日(2016年11月2日由阳城县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晋)名称变核内字[2016]第2041号,核准名称由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铁峰化工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类型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经营范围二硫化碳制造,注册资金10995万元,总投资21000万元,法人代表朱远斌,总经理李万虎。

二、地理位置

  公司位于阳城县蟒河镇南窑村(阳城县建筑陶瓷工业园区新型化工二片区),占地面积67.62亩,东侧距厂区约421m外为南窑村,西侧距厂区283m为晋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西北侧距厂区约149m外为阳城亨盛化工有限公司,距离1070m外为台头村和石臼村。阳城县是山西主要的二硫化碳生产基地之一,二硫化碳生产历史较长,在国内市场占有重要份额,沁水煤田的无烟煤资源丰富,煤层气储量居全国之首,为公司生产提供了可靠的能源。

三、产品和生产规模

  公司年产5万吨二硫化碳,公司主要生产原料为天然气和硫磺。公司规划建设遵循“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经济循环”的原则,打造国家级绿色工厂。

四、从业人员及机构设置

  公司现有职工95人,专业技术及本科学历员工占30%,其中有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10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3人,专科学历56人;下设7个部室1个中心,包括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安环部、供应部、生产技术部、设备工程部、化验室、技术中心,设备工程部下设一个维修班组;生产技术部下设四个化工班组,实行四班三运转。

五、工艺简介

  公司以煤层气和硫磺为原料制取液态二硫化碳的生产装置,生产过程主要包括原料(熔硫)处理单元、原料(煤层气净化)处理单元、煤层气和液硫的反应单元、二硫化碳的精制单元、硫回收单元、尾气脱硫单元等。

二硫化碳合成采用天然气与硫磺非催化连续生产二硫化碳,反应的温度约720℃左右,在反应中液硫过量10%左右,S、CS2、H2S由于其沸点冷凝的温度不同,经过阶段式的,在不同冷却介质的作用下冷凝、加热、冷却、闪蒸、精馏等方法,实现三者的有效分离。

  公司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为氧化工艺;公司反应精制生产装置区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二硫化碳罐区构成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甲烷、二硫化碳、硫化氢。采用DCS自动化控制系统,并设置有SIS系统;建立有重大危险源档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于2019年9月3日在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 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有哪些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5. 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是

危险化学品有以下四个清零

1、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清零”。

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对有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安全管控措施。

2、自动化控制装备改造“清零”。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按照《关于聚焦“一防三提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

3、从业人员学历资质不达标“清零”。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操作人员的学历或专业水平应达到相应要求。

4、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清零”。

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或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区内布置的控制室、交接班室,以及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完成搬迁或改造。

6. 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工艺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7.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

2、焊接热切割: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煤矿安全作业: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5、危险化学品: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6、烟花爆竹: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8. 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包括

两重点一重大中“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意思;个重点“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一重大“是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就是指政府安监部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简称,两重点一重大,这一举措是当前或今后一段时期内各政府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抓手“主要强调”

两重点一重大中“第一个重点”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意思;“第二个重点”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其中“一重大”是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督,就是指政府安监部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简称“两重点一重大”。这一举措是当前或今后一段时期内各政府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抓手,主要强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的安全理念,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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