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产养殖水处理设备
工作原理是通过反洗泵从过滤器下游导入清洗液(碱液、酸液、水),反向冲洗过滤介质,清洗液从上游排出,这个过程可以把附着在介质表面和内部的杂质清洗掉。
但反向清洗无法完全再生过滤介质,还是会有部分杂质残留,当再生后的杂质残留量(压力降)达到设定值时,需要更换滤芯(过滤介质)。
2. 水产养殖水处理设备日处理100吨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二、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三、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四、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3. 水产养殖污水处理设备
污水处理厂用得比较多的设备有:
1、回旋式格栅
2、潜水污水提升泵,比如WQ型等
3、旋转式滚筒筛分机
4、鼓风机
5、计量泵
6、离心泵
7、超声波液位传感器
8、PH在线检测仪
9、带式污泥压滤机
10、螺旋给料机
11、空气压缩机
12、刮泥机
13、潜水搅拌器
14、潜水推进器
15、轴流泵
16、泥浆泵
17、各种阀门(碟阀、闸阀、球阀、旋塞阀,截止阀等等)
4. 水产养殖水处理设备图片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回天然水体的水叫“再生水”或“中水”。城市污水经处理设施深度净化处理后的水(包括污水处理厂经二级处理再进行深化处理后的水和大型建筑物、生活社区的洗浴水、洗菜水等集中经处理后的水)统称“中水”。其水质介于自来水(上水)与排入管道内污水(下水)之间,亦故名为“中水”。再生水的用途很多,可以用于农田灌溉、园林绿化(公园、校园、高速公路绿带、高尔夫球场、公墓、绿带和住宅区等)、工业(冷却水、锅炉水工艺用水)、大型建筑冲洗以及游乐与环境(改善湖泊、池塘、沼泽地,增大河水流量和鱼类养殖等),还有消防、空调和水冲厕等市政杂用。
5. 水产养殖水处理系统
工厂化水产养殖具体形式可分为:流水式工厂化水产养殖、全封闭循环水养殖、循环水水产育苗、水族及海洋馆工程。具有科技含量高、投入高、产出高的特点,被视为现代渔业的代表,也是目前世界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方向。
1、流水式工厂化水产养殖
适宜于水源水质较好、换水成本较低的地方。如森林地带中下游,靠近淡水河的地方,或是海岸的岬角地带。由于当地水源无工业污染,水质清澈纯净,微量元素丰富,水量及水质变化不大,可引用河水或海水作为水源,搭建钢结构防风棚,保持进水与排水同时进行,这种叫流水式工厂化水产养殖。亦可保持一定的换水率,增加循环水养殖系统设备对养殖水体进行循环处理,以便使水质变化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这样最有利于水产品的生长,这种形式被称作半流水式工厂化水产养殖。
2、全封闭循环水养殖
适用于优质水资源稀少的地方。如污染严重的城市郊区、海水或淡水河流被严重污染地区、内陆没有海水的地方,可实行全封闭循环水养殖,这种养殖模式对外界环境的依赖性小,系统稳定运行后可持续赢利,但前期土建及设备投入较高。养殖的品种较广,如半滑舌鳎、石斑鱼、南美白对虾、海马、大鲵、罗非鱼等。
3、循环水水产育苗
水产育苗作为水产养殖环节的第一环,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下游的整个产业链的成败。因此,尽一切可能提高孵化率、减少畸胎及死胎十分重要。而经过系统设备处理后,稳定的水质对于提高育苗的孵化率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水族及海洋馆工程
水族及海洋馆工程一般都建在城市的繁华地带,自然不能有效利用边远地区的水源,因此,循环水处理成套系统便成了唯一的选择。它的原理同高密度工厂化水产养殖如出一辙。只是养殖密度较小,但却因为要达到较好的观赏效果,对水质的清澈度有更高的要求。
采用工厂化水产养殖可以避免受到环境的影响。循环水养殖方式可充分利用水资源,在水循环净化的过程中,水质清澈,氧气充足,提高了鱼类抵抗病害的能力,并且可适当增加养殖的密度,提高产量。在育苗中,使用工厂化水产养殖的方式,可提高幼苗的成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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