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型水轮泵
水泵的基础制作可分为图纸放样和基础浇筑两大部分。水泵的基础制作可分为图纸放样和基础浇筑两大部分。
1.
图纸放样 将图纸上的基础尺寸应用经纬仪确定出水泵的纵、横中心线(纵中心线-双吸泵为进出口方向,单吸泵为机组的轴线方向;横中心线-双吸泵为轴线方向,单吸泵为出水口方向)。为避免出现差错,需要把此中心线分别标记在两侧的墙上,然后以此线为基准在地面上标记出水泵机组基础的位置及长、宽、深,以便实施土方开挖(开槽)。
2.
基础浇筑 根据机组的大小,基础浇筑分为一次浇筑和二次浇筑两种方法。 一次浇筑多用在带底座的或20英寸以下的中小型水泵机组。
2. 小型水轮泵
用小马达(电动机)自制一个抽水机的做法:
1、材料:大小不一的瓶盖若干个、发动机一个、能做水轮的材料一个、导线、吸管。
2、先找到一个能够做水轮的东西,在削去外轮廓之后,如果底座很厚,所以影响抽水的效率,于是用锯条沿着底座与水轮交界的地方锯开。
3、锯好后用砂纸磨好,并且用刀片削整齐每一片叶片,让它们长短一致,使它在旋转过程中不会出现卡住的情况。
4、选择水泵的大小,用尺子测量好水轮的直径,并找到合适的瓶盖,具体大小可以按照个人制作的需求来确定。
5、如果用瓶盖,瓶盖上有螺纹影响水轮转动,需要用砂纸和刀片打磨。
6、在安装电动机前,需要先找准瓶盖的中心点,找到圆心后,开始打孔。孔的大小根据电机所定,然后在孔的边缘涂上防水胶,接着把电机放进去。
7、装好电机后,稍微风干上几分钟再装上水轮,水轮与电机轴连接的位置也涂上少许的防水胶,然后在瓶盖的侧面,对着水轮所在的位置开一个孔,用较硬的吸管来做管道,用刀子从吸管的侧面划开一个小缺口,然后涂上防水胶并粘上。
8、开始弄电源,在发动机上接好电线,并且找一个与发动机大小差不多的瓶盖打孔,将电线穿过去,再用防水胶封好,再找一个瓶盖从中间打个小洞,粘在抽水泵底部水泵就做好了。
3. 大型水轮泵检修报价明细
管路漏水或漏气可能安装时螺帽拧得不紧。若渗漏不严重,可在漏气或漏水的地方涂抹水泥或用沥青油拌和的水泥浆。临时性的修理可涂些湿泥或软肥皂。若在接头处漏水,则可用手拧紧螺帽。漏水严重的必须重新拆装。
填料过热多因填料压得太紧,冷却水进不到填料内,或轴表面损坏。可采取适当放松填料、清理封管堵塞等措施。填料磨损必须更换新的。安装前在机油内浸透,逐圈装入,切口要错开,这样可减少漏水。最后一圈填料装好后,要装紧压盖,运转时再调整松紧度。
水泵不吸水或不排水其原因多为底阀卡死,滤水部分淤塞,吸水高度太高或吸水漏气,也可能因转向不对,叶轮流道堵塞
4. 水轮机水泵
水轮泵是水轮机与离心泵结合为一体的中、小型输水泵,又称水力抽水机。它直接利用水的下落作为动力推动水轮运转。在落差大于1 米、流量大于 0.1米3/秒的河流、水库和渠道上均可安装水轮泵 提水。占水轮泵绝大多数的低、中水头水轮泵(水头为20米以下)一般采用立式结构。
5. 大型水轮泵可以抽多高扬程的水
1、扬程66米,流量18立方。
2、扬程是跟流量成反比关系,流量越大扬程越低。
3、水泵清水扬程:水泵对单位重量液体所作之功,也就是单位重量液体通过水泵后所增加的能量。 水泵的扬程实际上就是水泵出口与进口单位重量液体的能量差,用式子表示: 水泵扬程H=[Z2+P2/(ρg)+V2^/(2g)]-[Z1+P1/(ρg)+V1^/(2g)] 实际上进出口中心高度Z1、Z2相差很小,进出口流速V1、V2也相差不大,水泵扬程可简化为: H=P2/(ρg)-P1/(ρg),式中P1、P2为水泵进出口的压强。 几何扬程:指水泵的出水池水面与水泵吸水池水面的的几何高差 h 。 二者关系:H = h + hw 式中 hw是水泵管路的所有水头损失,包括管路的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
6. 大型水轮泵站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保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合利用,搞好经营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水电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上一级水利水电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电力、林业、交通、工矿、城建、旅游、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兴建部门自行管理,但是必须接受防汛部门防洪调度的统一指挥。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受益区和水库淹没区代表会并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审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计划,协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需要,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已建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书。新建工程的管理范围,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所需用地在工程建设时一次征用。
国家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全民所有。集体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该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使用权和经营权属工程管理单位所有。
第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向工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 为保护工程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大坝、防洪大堤、重要间堤、内湖渍堤和排灌渠堤上垦殖、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沤凼肥、建房、埋坟和滥伐防护林木;
(二)在水库、堰塘、渠道内倾倒垃圾、土石和其他废弃物或堆置杂物;
(三)围湖、围库造田,毁塘造田;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及溢洪道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
(五)损毁水利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机电设备、水文、气象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六)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开矿、取土、挖砂、淘金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七)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
第十一条 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的要求,设计方案经水利水电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影响城市防洪安全或水陆交通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同意。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按时竣工。
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渡槽、管道、堤、坝、桥渠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凡对原有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扩建、改建水利水电工程,必须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需要废除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由工程的上级主管机关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可供水源和用水要求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确因自然因素造成水源不足,供水单位应及时与用水单位协商修订供水用水计划。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城镇居民和其他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堤防维护费和排涝费。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安插、抽调人员,提取资金,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物资。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年初应对所属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经营管理计划或签订经营管理承包合同,并把完成计划的情况作为评价工程管理单位经营好坏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经济核算,不断降低成本。
第十七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保护、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水电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元至1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盗窃、哄抢、破坏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设施、拒绝、阻碍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水利水电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