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人防固定电站平时需要

鑫锐电气 2023-01-16 21:08 编辑:admin 80阅读

1. 人防固定电站平时需要安装吗

答::人防照明一般都是按照战时的需求预埋的。因为人防照明也是人防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人防工程不仅要认真做好平时的工作,还要考虑和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状况处理的措施,只有常备不懈,才能在战时积极应对,发挥更大的作用,

2. 多大人防面积设置固定电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战备需要,规范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有效提高平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抗力级别为核5级、常5级及以下的甲、乙类人防工程(不包括指挥工程及地铁、综合管廊等兼顾类人防工程)。

第三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防毒(密闭)通道、进风机房、除尘滤毒室、防化值班室、电站等部位应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四条 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最大限度地控制平战转换工程量,确保平战转换可行性。应采用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大、中型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并达到相应防护标准、质量标准。

第五条 平战转换建设鼓励使用经过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符合防护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平战转换方案,一并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组织对平战转换方案进行复核、修订,平战转换方案落实情况列入竣工验收内容。

平战转换方案应详细列明转换内容、转换工作量、转换时间及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工数量、造价估算等,并附有平战转换总平面图和各转换部位转换详图(不得以标注或引用标准图集代替详图)。

第七条 平战转换方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技术审查:

(一)将应在竣工验收前施工安装到位的项目列为临战转换内容的;

(二)平战转换措施难以实施的;

(三)平战转换方案内容编制不完整,或者转换内容、转换工作量、造价估算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

第八条 下列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或者安装到位,不得预留平战转换内容:

(一)现浇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构件;

(二)战时使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排烟口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扩散箱、密闭观察窗等;

(三)进排风系统:战时使用的除尘滤毒设备、空调设备、超压排气活门、密闭阀门、战时进排风机、增压管、风量调节阀、测压装置、气密测量管、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监测取样管、通风穿墙预埋短管等;

(四)给水排水系统: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防护阀门、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冲洗阀门(龙头)、穿墙预埋套管等;电站油库引入管、油用防护阀门;

(五)供电系统:战时总配电箱、各防护单元战时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战时进排风机、排水泵、手电动密闭阀门控制箱(均含电源管线),强弱电管线、灯具和电源插座,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的音响信号设备(防爆呼叫按钮),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及设备、电气及通信穿墙预埋套管等;

(六)防化值班室、进风机房及内部预埋管线等;

(七)人防工程设计有关规范规定的不允许平战转换的内容。

第九条 平时要求施工或安装到位的项目应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列入质量评价内容。预留项目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预埋构件、预留孔洞,并采用可靠的转换技术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要求。

第十条 人防工程顶板不宜开设采光(通风)窗,多层人防工程中间楼板上不得开设采光(通风)窗(同一个防护单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临战封堵宜采用门式封堵。防护单元之间的平时通行口,采用设置一道双向受力防护密闭门或者防护密闭封堵板临战封堵。平时使用的通风管应按接入集气室方式设置,不得直接接入通风竖井。竖井式通风口、排烟口、通风采光窗宜采用门式封堵。

第十二条 当采用防护(密闭)门实施临战封堵的,平时应安装到位。当采用防护密闭封堵板实施临战封堵的,封堵板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安置到位,宜进行抽选试安装,竣工验收后,编号就近存放或者临时固定在封堵口相邻墙面上,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临战安装。

第十三条 不得采用临战加设后加柱的方式实施平战转换。

第十四条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除以下情况可选用活门槛外,其余应选用固定门槛。

(一)为满足平时防火规范规定的人员疏散要求;

(二)平时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

(三)防护单元之间的平时通行口;

(四)平时车辆出入口;

(五)战时物资运输出入口;

(六)平时使用的电梯厅出入口。

活门槛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试安装,竣工验收后进行编号,按要求妥善存放于门扇内面板或侧墙上,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临战安装。

第十五条 主要出入口防倒塌棚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防倒塌棚架。当确实受到地面景观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装配式防倒塌棚架宜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安装,竣工验收后,编号就近存放,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临战安装。

第十六条 战时为物资库的人防工程,宜利用车道出入口作为战时物资运输通道,并便于物资机械运输。

第十七条 平时的防火和防烟分区宜与战时防护单元划分相协调。战时通风系统宜与平时通风系统结合设置。滤毒室、战时进风机房内设施、设备及管道平时应安装到位。当受到条件限制时,平时使用的风管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平战转换:

(一)风管穿越防护单元间隔墙时,应当在隔墙上预埋相应型号的通风口双向受力防护密闭封堵框。

(二)当穿越临战封堵洞口时,应临战拆除影响临战封堵的风管。

(三)战时通风管道及风口宜与平时通风管道及风口结合设置,通过阀门转换。

第十八条 战时水箱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平战转换:

(一)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等贮水池(箱)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安装到位,不得临战安装。

(二)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等贮水池(箱)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进行设计,允许临战构筑和安装。

(三)上述配套的进水、排水等管道及接口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到位,并在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 战时水冲厕所及干厕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平战转换:

(一)战时水冲厕所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到位。

(二)战时干厕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进行设计,允许临战构筑和安装。

第二十条 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允许临战安装,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以及给水排水、电气管线及插座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到位。

第二十一条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柴油电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安装到位。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柴油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允许临战安装外,其余配套设备、设施、管线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乙类防空地下室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柴油电站内的柴油发电机组、附属设备及管线平时均可不安装,但应设计到位,并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好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基础、吊钩、管架和预埋管等。战时电站宜与平时消防备用电源结合设置。

第二十二条 无法引接区域电源又未设内部电站的人防工程,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计蓄电池组(EPS/UPS)自备电源,并留有安装位置和接线,允许临战安装。

第二十三条 穿过人防工程围护结构、防护密闭墙(板)的电气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密闭或防护密闭处理。预留备用管应在两端加管堵。电气管线(桥架)不得穿越安装有防护(密闭)门的门洞。

第二十四条 平战转换的设备和构件要与工程施工同步制作完成,并编号就近存放或者临时固定在封堵位置附近。平战转换专用操作工具箱设置在除尘滤毒室,并列明工具清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平战转换的设备、构件和专用操作工具要与工程一并移交,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临战转换。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对外预留连通口宜设置密闭通道。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 人防设备平时安装的有哪些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表》 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

 1,结构工程 土石方、爆破掘进、盾构、沉井、地下连续墙、打(压) 桩、灌注桩、模板、钢筋、混凝土、喷射混凝土、构件安 装、钢结构、砌砖、砌石等 。

2 ,防水工程 防水混凝土、 水泥砂浆防水层、 涂料防水层、 卷材防水层、 金属防水层、油膏嵌缝防水、止水带防水等。

3 ,孔口防护工程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制作、防护门防护密 闭门密闭门安装、 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安装、 进 出工程管线的防护密闭等。

4 ,建筑装修工程 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油漆、刷浆、裱糊、饰面、整体地 面、板块地面、木质板地面、门窗安装等。

5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管道安装、给水管道附件及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给水附属设备安装、排水管道安装、卫生器具安装、洗消 器具安装、立式污水泵安装等。

6 ,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 采暖管道安装、热水器安装、采暖附属设备安装、金属风 管安装、无机玻璃钢风管制作、通风部件制作、风管及部 件安装、过滤器除尘器过滤吸收器安装、密闭阀安装、通 风机安装、防腐与油漆等。

7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配管及管内穿线、护套线配线、变压器安装、 成套配电柜及动力开关柜安装、 低压电器安装、 电气照明 器具及配电箱安装、 接地装置安装、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等。

 8 ,防火设备安装工程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门安装、 灭火器具安装、 防烟排烟部件 制作与安装、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安装、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 通讯设备安装等。

4. 人防工程移动电站有什么特殊要求

民用防空工程,特别是二等乙级防护工程对风机型号是没有要求的(高级别防护会要求做防爆风机,专业设计),设置移动电站,战时也可以供电,就可以选用电动风机了。

1、如果滤毒通风和清洁通风分别控制,那么选择两天混流风机,满足风量及压力即可。2、如果一台风机控制滤毒通风及清洁通风,建议选用4-79型双速离心风机。3、人防通风建议仔细研究图集实例四和措施关于通风的内容。

5. 人防发电机组平时要装吗

1 .当柴油发电机组总功率>120 kW 时,应设置固定电站,且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但不应超过4台,且单机容量不应大于300 kW),除向本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外,还需兼作区域电站向邻近防空地下室一级、二级负荷供电。

对于大型人防工程也可按防护单元组合,设置若干个移动电站,分别给邻近的防护单元供电。

6. 变电站需要建人防吗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含经营配电网的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好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启动的依据包括:

(一)国务院安委会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部署要求;

(二)重大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正式通知;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社会公告;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等获取的信息,并被确认有必要开展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情形。

第四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供用电安全,杜绝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电事件发生。

第五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当遵循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保障工作方案制定、安全评估和隐患治理、网络安全保障、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配套电力工程建设和用电设施改造、合理调整电力设备检修计划、应急准备,以及检查、督查等工作。

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落实保障工作方案、人员到岗到位、重要电力设施及用电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现场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值班值守等工作。

总结阶段,主要包括保障工作评估总结、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七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涉密资料和敏感信息外泄。

第八条 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等相关单位应当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重大活动承办方对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协作事项包括:

(一)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通知重大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

(二)协调电力企业和重点用户落实电力安全保障任务,做好供用电衔接,支持配套电力工程建设;

(三)支持、配合保电督查检查。

第十条 电力管理部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管理机制,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协调重大活动期间电网调度运行管理,协调重大活动承办方、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相关重大问题;

(四)制定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监督检查相关电力企业开展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网源协调机制;

(四)制定电力安全保障监管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提出本单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单位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安全评估和隐患治理、网络安全保障、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等工作;

(四)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置电力突发事件;

(五)协助重点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指导重点用户进行隐患整改,开展重点用户供电服务工作;

(六)及时向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情况;

(七)加强涉及重点用户的发、输、变、配电设施运行维护,保障重点用户可靠供电。

第十三条 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合开展督查检查;

(二)制定执行重大活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对用电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进行必要的用电设施改造;

(四)结合重大活动情况,确定重要负荷范围,提前配置满足重要负荷需求的不间断电源和应急发电设备,保障不间断电源完好可靠;

(五)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置涉及用电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及时向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隐患治理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要建立重大活动电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活动前,对影响电力安全保障的重点设备、场所、环节开展评估,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分级、监视、控制工作,保证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评估包括:电网运行评估、设备运行评估、网络安全评估、电力设施保卫和反恐怖防范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和用户侧安全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评估包括:设备运行评估、燃料物资保障能力评估、危险源安全状况评估、网络安全评估、电力设施保卫和反恐怖防范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和水电站大坝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重点用户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评估包括:用电设施的运行状况、定期试验、重要负荷、电气运行人员配置,以及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备品备件、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是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全面治理安全隐患。

电网企业发现重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用户并提出整改建议。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前无法完成整改的,重点用户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将重大活动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网络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结合实际制定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保障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措施要求,组织预案演练,做好宣贯动员,防范网络安全重大风险,防止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严格落实专项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网络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风险评估和资产清查。针对已知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对于系统薄弱环节和短期内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网络安全隐患,制定专项防控措施,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电力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总体防护原则,全面加强网络边界防护,杜绝违规外联行为,确保网络边界和入口安全防护措施可靠有效。

(二)电力企业应全面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做好系统和主机加固。清查互联网资产,防范数据被窃取,清理废弃设备,加强在运老旧系统安全监控和风险防控。

(三)电力企业应综合考虑业务需求与安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落实基础设施物理安全防护,重要保障时段,加强重要场所人员管控,防范社会工程学攻击。

(四)电力企业应严格管控重要信息系统、电力监控系统检修维护行为,合理安排检修计划,加强现场运维人员和检修工作的管理,维护过程中加强监护。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值班和实时监测。采用自建队伍或者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明确应急支撑队伍以及职责任务、响应时限等要求。发现网络攻击后,及时分析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制定具体有效的应急措施,快速进行阻断处置,确保关键业务连续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切实加强对调管发电厂特别是新能源发电厂涉网部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明确保障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作,督促电厂加强现场人员管理,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杜绝网络违规外联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重点用户设备系统与电力企业电力监控系统相连接的,重点用户应采取可靠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长效机制,综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因素影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地方政府指导下与公安、当地群众建立联动机制,根据重大活动的时段安排和重要电力设施对重大活动可靠供电的影响程度,确定重要电力设施的保卫方式。

(一)警企联防。电力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由公安人员与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联合站岗值勤;在重要输电线路沿线,由公安人员、企业专业护线人员、沿线群众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二)专群联防。电力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由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站岗值勤;在重要输电线路沿线,由本单位专业护线人员、沿线群众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三)企业自防。电力企业组织本单位生产操作、安全保卫等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对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按照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电力设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配置、使用、维护安保器材和防暴装置。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重要电力设施内部及周界安装视频监控等技防系统,并保证技防系统投入使用后的设备可靠性及数据准确性。

第三十条 重要电力生产场所应当实行分区管理和现场准入制度,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 配套电力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根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需求,依据产权范围,组织建设配套电力工程。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应为用户外电源建设等工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可靠措施,确保配套电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及时组织完成新投产设备的电气传动试验、大负荷试验等工作,并对新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第七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活动承办方选择活动主办场所、相关服务场所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场所:

(一)具备双回路及以上供电电源且自备应急电源容量满足重要负荷用电要求;

(二)符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三)用电安全制度健全,运行管理规范,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完好。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场所,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采取改造用电设施、建设临时电力工程、租赁应急电源等方式,提高供电可靠性。

第三十五条 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应组织电力企业与活动主办场所的管理单位、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等相关方协商一致,明确重大活动供用电安全责任。对于产权不清晰的电力设施,由电力管理部门协调明确重大活动期间的责任归属。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用户供用电服务,提出安全用电建议,做好缺陷隐患告知工作,指导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协助重点用户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重点用户应当掌握所属用电设施的基本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变(配)电设备清册、电气接线图、设备定期试验报告、二次设备整定参数等技术资料,以备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户应当根据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制定重大活动期间用电设施运行巡检专项方案、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方式优化方案、安全保卫专项措施、应急处置专项方案等,对相关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重点用户应当根据重大活动保障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用电设施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为应急发电装备接入提前预留设备接口。

第四十条 重点用户应当定期开展对所属用电设施专项隐患排查、试验检查,并进行大负荷试验,落实重要负荷的保障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重点用户电气运行维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用电设施运行维护需要,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持证上岗。

第八章 电力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根据活动需要开展联合演练,及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四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配置应急队伍及装备,足额储备应急物资,并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前落实到位。

第四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气象信息、自然灾害情况,研判电网负荷变化趋势,适时发布电力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重大活动期间,电网企业原则上安排相关电网保持全接线、全保护运行方式,不安排设备计划检修和调试。

第四十六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实时监视、监测电力系统和用电设施运行状态,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规定开展重要电力设施、用电设施特巡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第四十七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信息,主要包括:

(一)电力系统运行情况;

(二)发电、输电、供电设备故障情况;

(三)重点用户可靠供电情况,供电服务开展情况;

(四)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工作情况;

(五)网络安全情况;

(六)自然灾害对电力系统的影响情况;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突发停电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按照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报告。

电力管理部门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为电力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支援。

第五十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发生重要电力设施破坏、恐怖袭击、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常规性、延续时间较短的活动,可视情况委托有关单位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电力管理部门应对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并督促问题的整改。

对于未定期开展用电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及检测试验、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派出机构和电力管理部门应督促其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电力企业,派出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拒不整改的用户,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视情况提请活动主办方取消其承办活动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编制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各部门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

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培训。

第五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与举办地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通报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发电燃料供应、重点用户用电安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词的含义:

(一)“重点用户”,是指重大活动主办场所、服务场所相关用户,以及可能对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用电单位。

(二)“重要电力设施”,是指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相关的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输(配)电线路、配电室、电力调度中心、电力应急指挥中心等电力设施或场所。

(三)“配套电力工程”,是指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相关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工程。

第五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会同派出机构依据本规定,制定辖区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电监会《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0〕88号)同时废止。